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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闯红灯者个人信息?

刘军律师      阅读:3777

刘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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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摘要 10月9日,江苏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包括闯红灯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还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宿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驶入机动车道的,民警在依法处罚后,将责令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在媒体曝光。

法邦网: 刘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军律师:   大家好,我是刘军律师,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谈最近的一些热点问题。

法邦网: 对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到这种程度——“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这种执法方式合法合理吗?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和人格权?


刘军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合理性的问题,因为是一个执法行为,主要还是要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法是基础,也就是说在谈其他的事情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执法机关是否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交通执法程序没有做出特别细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执法和处罚程序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对交通违法人处罚后要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但却没有任何明确规定授予执法单位可以将违法行为曝光,也就是说这种曝光方式不是法律规定的,但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的法规当中都或多或少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可以曝光违法人尤其是违法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采取这种方式欠妥,从很大程度讲应该属于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法邦网: 此前,多地警方将卖淫嫖娼人员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曝光,引来质疑声一片。公安部曾专门下发通知强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那么江苏宿迁警方的做法是否有违公安部所强调的精神?


刘军律师:   应该说是违背了,公安部的规定原则上肯定了我前面的说法,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人格权,尊严权,隐私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可以曝光违法人及其个人信息。应该说公安部的规定是考虑到我国法律的一些规定的,即一边是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而一边是没有规定执法可以采取曝光披露方式,所以采取曝光方式争议极大且欠妥,因此公安部及时制止曝光违法人信息的行为应该说是正确的,江苏宿迁警方这样做与公安部之前的通知精神应该说有些冲突。

法邦网: 闯红灯本是一种轻微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宿迁警方为了追求执法效果竟然实名曝光这些闯红灯者的个人信息,您如何看待行政执法的方式、手段与效果之间的关系?


刘军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可取,观点基本还和前面的一致,作为执法方式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执法程序,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的任何方式都可能是违法的,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实际上也在严格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质在于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执法,而不是任意为之,要不然还要法律做什么?由着办案人根据喜好做就可以了!
  从效果上看宿迁警方的做法可能会起到一定制止交通违法的好的效果,但为了好的效果去做违法的事情这样总归是不好的,就像我们禁止刑讯逼供一样,其实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刑讯逼供确实为破案起到了作用,但毕竟是违法的,所以我们现在禁止了类似的方式。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刘军律师:   其实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主要还是想强调和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一定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毕竟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和法律公平的必然要求。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军律师:   感谢贵站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祝愿贵站办的更好,也希望贵站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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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律师
刘军律师,大学本科学历,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长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刘军律师以一封给铁道部长的律师函而成为当时最具有影响的律师,办理的一些案件也被全国媒体播放转载,如儿子杀父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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