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9日,江苏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包括闯红灯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还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宿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驶入机动车道的,民警在依法处罚后,将责令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在媒体曝光。
刘军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合理性的问题,因为是一个执法行为,主要还是要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法是基础,也就是说在谈其他的事情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执法机关是否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交通执法程序没有做出特别细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执法和处罚程序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对交通违法人处罚后要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但却没有任何明确规定授予执法单位可以将违法行为曝光,也就是说这种曝光方式不是法律规定的,但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的法规当中都或多或少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可以曝光违法人尤其是违法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采取这种方式欠妥,从很大程度讲应该属于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法邦网: 此前,多地警方将卖淫嫖娼人员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曝光,引来质疑声一片。公安部曾专门下发通知强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那么江苏宿迁警方的做法是否有违公安部所强调的精神?
刘军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可取,观点基本还和前面的一致,作为执法方式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执法程序,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的任何方式都可能是违法的,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实际上也在严格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质在于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执法,而不是任意为之,要不然还要法律做什么?由着办案人根据喜好做就可以了!
从效果上看宿迁警方的做法可能会起到一定制止交通违法的好的效果,但为了好的效果去做违法的事情这样总归是不好的,就像我们禁止刑讯逼供一样,其实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刑讯逼供确实为破案起到了作用,但毕竟是违法的,所以我们现在禁止了类似的方式。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刘军律师
刘军律师,大学本科学历,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长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刘军律师以一封给铁道部长的律师函而成为当时最具有影响的律师,办理的一些案件也被全国媒体播放转载,如儿子杀父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516355
电子邮箱:liujunlawyer@sohu.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刘军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