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的2009年,“河北艾滋女”“人肉搜索”“三聚氰胺索赔”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那么,该法的施行对百姓的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栾国庆律师:
这正是司法理论上自由与秩序的又一次博弈。人的个体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呈现为秩序,法治的实质就是努力实现自由与秩序的一种动态平衡。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体现了时代的发展需要,是非常必要的。拿我们近来非常关注的“人肉搜索”来说,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一个多月以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尘埃落定引发我们思考,如何把这条湍流的大河疏导至有利的田地。适当的规制网络监督,目的是为了在推动公民社会建立的基础上,防范可能演变的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栾国庆律师: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目前,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我们经常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绝症患者已经奄奄一息,甚至已经成植物人,但医院还是在患者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生命,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一种痛苦。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则不得进行手术,这让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我个人认为这种探索是积极的。
法邦网: 公众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把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并不包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条规定得很原则、很概括,对究竟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要不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问题却还有些“语焉不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执业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待?
栾国庆律师: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案件令法官很棘手,如亲人骨灰盒丢失、结婚照片被毁,这些物质损失是否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性规范。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如今,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以后简单照章办事就行。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才是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所以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短期内难免只能停留在法条的层面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恐怕仍然还是要以现有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有许多网友对这一条持有异议,明明自己不是故意的,可是确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不是冤枉好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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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国庆律师
上海沪港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58年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受过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获得国家法律顾问资格,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国企改制上海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担任国家特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4年,为顾问单位建设上海宝钢工程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房地产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海商海事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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