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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我见

栾国庆律师      阅读:4459

栾国庆 律师

联系电话:13501614965

擅长领域:房地产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海商海事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摘要 在过去的2009年,“河北艾滋女”“人肉搜索”“三聚氰胺索赔”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那么,该法的施行对百姓的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法邦网: 两位律师好!欢迎做客法邦网《名律1+1》栏目。首先请做一下自我介绍吧。


栾国庆律师:   大家好,我是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的栾国庆律师。当前,社会各界对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都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今天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名律1+1》的朋友们来共同学习和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两位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在哪里?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内容都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个人对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特别关注。这一规定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让这些争论都成为了历史。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并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出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二位律师认为能否顺利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栾国庆律师:   司法实践中,在国内的一些城市,遭遇交通事故时,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已经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限定。这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条极为笼统,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如何防止因死亡人数少或者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之外的侵权行为致死而导致的生命掉价?另外,法条中并没有提及受伤是否同伤同价,那么受伤了是不是被排除在外?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在弱势群体维权普遍艰难的现实中,《侵权责任法》无疑可以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的权威依据。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民法通则向民法典的过度有什么样的影响?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经过七年打磨、四次审议,可以说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将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出台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

法邦网: 有网友认为第三十六条对互联网用户太苛刻,限制网络信息传播是否违背了宪法公民权利自由的规定,二位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栾国庆律师:   这正是司法理论上自由与秩序的又一次博弈。人的个体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呈现为秩序,法治的实质就是努力实现自由与秩序的一种动态平衡。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体现了时代的发展需要,是非常必要的。拿我们近来非常关注的“人肉搜索”来说,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一个多月以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尘埃落定引发我们思考,如何把这条湍流的大河疏导至有利的田地。适当的规制网络监督,目的是为了在推动公民社会建立的基础上,防范可能演变的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对于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影响?


栾国庆律师: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被广泛理解为医疗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实践证明,在处理医患关系上,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这次《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对医生是公平的,因为医生肩负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第二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对医生今后的行为模式会产生积极影响。   

法邦网: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在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条件下,也兼顾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法律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这让“安乐死”成为了一种可能,您对患者自愿“安乐死”有何看法?


栾国庆律师: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目前,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我们经常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绝症患者已经奄奄一息,甚至已经成植物人,但医院还是在患者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生命,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一种痛苦。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则不得进行手术,这让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我个人认为这种探索是积极的。   

法邦网: 公众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把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并不包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条规定得很原则、很概括,对究竟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要不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问题却还有些“语焉不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执业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待?


栾国庆律师: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案件令法官很棘手,如亲人骨灰盒丢失、结婚照片被毁,这些物质损失是否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性规范。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如今,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以后简单照章办事就行。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才是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所以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短期内难免只能停留在法条的层面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恐怕仍然还是要以现有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有许多网友对这一条持有异议,明明自己不是故意的,可是确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不是冤枉好人吗?


栾国庆律师:   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在我们国家以前的立法中是没有的,具有很明显的实践意义。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受到了侵害却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举证非常困难,所以权利保障很难实现。对于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补偿是符合法律精神的。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为补偿而非赔偿。

法邦网: 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回答,二位最近还在关注什么样的法律热点问题?对法邦网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实施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作为律师,我非常关注我们国家“民法典”的构筑进程。接下来民法的总则部分、婚姻家庭法律的制订和修改等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另外,《侵权责任法》7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这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将会有哪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确保《侵权责任法》“零障碍”实施,也是备受瞩目的。   
今天,非常感谢法邦网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法邦网能够紧跟司法实践和百姓关注选择热点问题,非常值得提倡和学习。春节就要到了,借这个机会,我衷心地祝愿法邦网能够越办越好,也祝愿法邦网所有的朋友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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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国庆律师
上海沪港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58年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受过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获得国家法律顾问资格,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国企改制上海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担任国家特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4年,为顾问单位建设上海宝钢工程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房地产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海商海事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501614965
电子邮箱:luanlvshi230@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栾国庆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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