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山东一大学强制与学生签定“生死状”,一篇标题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自天涯网络暴出后,各大媒体纷纷进行转载,其内容大致是:“学生如遇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以及自杀等事件,学校已履行应尽责任,因此对上述几条概不负责,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这份协议被部分学生看作是“生死协议”,并在学校引起广泛争议。
法邦网: 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有学生认为,学校有选择性地抄录法律法规,把利于学校的写在协议上,不利于学校的却没有提。这种协议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 学校这种“不担责”的行为合理吗?
金占良律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是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部门规章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但该办法就学生伤害事故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学校在引用该办法条文时采用了选择有利于学校的条款的方式,系属于回避文件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条款不全面,或者说存在适用条文断章取义!从公平角度考虑,学校单方面片面依据该办法规定制定的有利于学校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霸王条款”,学校依据“霸王条款”实现免责是不合法的,当然也是不合理的。另外,学校和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明显是打心理战,造成对于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或者说对于法律没有深入研究的人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签了字了就有法律效力了,出了事情就不能找学校承担责任了,从而达到学校逃避责任的目的。可以说学校是挖空心思,用心不良,不合情不合理,同时也没有法律效力。
金占良律师: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该条的前提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且行为并无不当,结论是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没有阐述学校履行责任的全面性和尽职性,更没有阐述履行哪些责任,履行到什么程度,也没有提及学校在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下采取的预案和措施,所以,该条在实际中是难以履行的,也不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这条规定没有区分何种伤害和伤害的来源,学校作出的这条规定意在简单的排除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学校该条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在实际发生争议中,必须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金占良律师: 首先,从管理上入手,学校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制定各种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有效防范,有备无患。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学校的日常管理能力,采用现代教育管理模式,加强学生团体的自律管理,建立学生管理信息系统,随时把握各种情况。大学生正值人生最具激情的时段,是人生迸发火花最旺盛的时段,同时也是思想容易“跑偏”的年龄段,作为学校不但要传授知识还要积极引导,从文化理念上入手,学校应当倡导好的文化氛围,树立好的学风和校风,注意理念和文化趋向方面的引领,注意亲情教育和心理教育,防止学生自杀等事故的发生,引领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身心都向着健康的向上的方向发展,做到润物无声、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者避免学生的各种暴力和伤害、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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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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