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岁的大一女孩何某来深圳探望母亲,结果晚上到笔架山公园散步时溺亡。其父母把公园管理处和市城管局告到法院,索赔79万余元。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公园管理处赔偿33万余元,而就公园是否应该担责,当事双方争辩激烈。 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的赵秀利律师。
法邦网: 如今,公园溺水事件频频发生,由溺水事件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公园作为城市中的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其有没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市民在公园中发生的意外,公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赵秀利律师:
城市中的公园作为大众休息、游玩的最普遍的场所,其当然有义务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起到一个基本的职责和义务;这个义务不会因为景点是否免费而成为公园规避自己的责任的借口;当然,收费和免费在安防义务的注意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敞开式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敞开式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其管理者承担。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公园承担的只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敞开式公园,因其是开放性的和免费性的,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只承担自身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敞开式公园才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园设计合理、设施安全可靠、在危险区域给予了安全警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但是公园有保障基本安全的义务,和市民发生意外是否有权要求公园承担责任并不是一个概念,还要视具体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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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利律师
本人从事多年司法实践,在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执业感言:律师不仅仅需要巧舌如簧,更需要的是清晰的思路,逻辑的思维,以及为当事人全力工作的职业道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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