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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女”王贝整容致死

路玉华律师      阅读:4022

路玉华 律师

联系电话:13929596980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房地产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摘要 如今的医疗整容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通的大众化服务,而我国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医疗整容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再加上恶性竞争,直接导致医疗整容事故频发,医疗整容成为医疗事故重灾区。日前,2005级的成都“超女”王贝因整形致死。据悉,2010年11月15日上午,王贝在武汉某整形医院接受面部磨骨手术时出现了意外事故,血液通过王贝喉部进入气管致使其窒息死亡。

法邦网: 路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路玉华律师:   各位好,我是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路玉华。

法邦网: 来自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仅在2009年国内接受医疗整形美容服务的就达300多万人次。目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现状是什么?有哪些地方急需改进和完善?


路玉华律师:   最近,关于超女王贝因整形失败致死,引起了广大网友歌迷的叹惜,这本是一个年轻可爱的女孩,本可以有美丽的未来,却死于一个美容手术。关于其死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早在2000年,国内就有一百多起关于英捷勒尔法隆胸失败索赔的案例,近年以来由于美容失败导致毁容的案例也经常有见报,王贝这样一个有一定知名度名人整容失败,引起全社会对美容整形行业的高度关注。这实际已经不是王贝个案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越来越发达,人们对美丽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美容整形的群体越来越大,所以这也是所有爱美人士关心的社会问题。 
  根据以往案例来看,导致美容手术失败的医院事后被证实往往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人员的私立医疗机构。一方面暴露出国家法律对整形美容机构监管的力度不够,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在医疗美容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是很完备。

法邦网: 哪些部门能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监管?对于做医疗美容手术医生的资质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路玉华律师:   我国的卫生局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就是指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等各级部门。
  关于做医疗美容手术医生的资质:根据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邦网: 众所周知,医疗美容手术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当事人签订手术风险协议是否意味着医院免责?


路玉华律师:   从医疗惯例来看,几乎所有的手术在术前都会与当事人签订手术风险协议。但是签订风险协议不能意味着医院免责,最终医院有无过错,该如何承担责任,最后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确定。再有就是如果医院本身在医疗机构资质或者人员资质欠缺、手术过程中有不合法的地方或明显过错的地方也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法邦网: 超女王贝整形致死事件,公安部门称其属于医疗事故,那么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路玉华律师:   在发生事故后,跟医院及医生先做必要沟通,咨询有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并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确实死因有极大疑问,可以通过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本案中受害人王贝的家属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维权需要搜集哪些资料,他们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这些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


路玉华律师:   首先王贝的家属应该保留好手术前的病历,并要求医院提供相关的全部资料,检查报告、医生诊断意见(法律规定家属是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的)、医疗收费凭证、交通费、误工费等凭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保存当事人遗体。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具体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路玉华律师:   美容整形也好、医疗也好,轻则导致到人的相貌毁损、重则使人丧失健康、甚至生命。对于人命关天的领域,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处理方面仅有部门规章,尚无国家级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于1994年,立法上有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滞后性。而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后常常引用的却是合同法、民法甚至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很难有效处理目前的医疗纠纷。
  而且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医、无证行医处罚后果明显偏轻。
  比如对于违法行医的机构,最高的罚款上限仅为一万元,而对于非法行医的现象,罚款上限仅为五千元,相对于高昂的违法利润,这些机构的违法成本实在不值一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首先从严控制美容医疗行业的门槛标准,另外就是重新规定违法行医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使违法行医的成本高贵,这样才能促进这个行业的真正健康发展。

法邦网: 再次感谢路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路玉华律师:   法邦网是一个很优秀的法律平台,除对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展示平台,也为提供公众提供了良好的咨询服务。很高兴选择了这个平台,也希望以后进一步合作。另外也希望以后能建立一个论坛的形式,加强律师之间及律师、公众间的更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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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玉华律师
路玉华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大型商业集团的法律顾问,现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诉讼程序和公司法务,擅长公司并购、刑事诉讼、合同、债务、商标、劳动人事案例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房地产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2959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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