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的医疗整容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通的大众化服务,而我国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医疗整容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再加上恶性竞争,直接导致医疗整容事故频发,医疗整容成为医疗事故重灾区。日前,2005级的成都“超女”王贝因整形致死。据悉,2010年11月15日上午,王贝在武汉某整形医院接受面部磨骨手术时出现了意外事故,血液通过王贝喉部进入气管致使其窒息死亡。
路玉华律师:
最近,关于超女王贝因整形失败致死,引起了广大网友歌迷的叹惜,这本是一个年轻可爱的女孩,本可以有美丽的未来,却死于一个美容手术。关于其死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早在2000年,国内就有一百多起关于英捷勒尔法隆胸失败索赔的案例,近年以来由于美容失败导致毁容的案例也经常有见报,王贝这样一个有一定知名度名人整容失败,引起全社会对美容整形行业的高度关注。这实际已经不是王贝个案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越来越发达,人们对美丽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美容整形的群体越来越大,所以这也是所有爱美人士关心的社会问题。
根据以往案例来看,导致美容手术失败的医院事后被证实往往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人员的私立医疗机构。一方面暴露出国家法律对整形美容机构监管的力度不够,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在医疗美容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是很完备。
路玉华律师:
我国的卫生局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就是指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等各级部门。
关于做医疗美容手术医生的资质:根据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路玉华律师:
美容整形也好、医疗也好,轻则导致到人的相貌毁损、重则使人丧失健康、甚至生命。对于人命关天的领域,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处理方面仅有部门规章,尚无国家级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于1994年,立法上有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滞后性。而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后常常引用的却是合同法、民法甚至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很难有效处理目前的医疗纠纷。
而且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医、无证行医处罚后果明显偏轻。
比如对于违法行医的机构,最高的罚款上限仅为一万元,而对于非法行医的现象,罚款上限仅为五千元,相对于高昂的违法利润,这些机构的违法成本实在不值一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首先从严控制美容医疗行业的门槛标准,另外就是重新规定违法行医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使违法行医的成本高贵,这样才能促进这个行业的真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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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玉华律师
路玉华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大型商业集团的法律顾问,现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诉讼程序和公司法务,擅长公司并购、刑事诉讼、合同、债务、商标、劳动人事案例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房地产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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