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透支消费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大众消费群体所认可,然而随着某信用卡诈骗案、成都最大信用卡诈骗案等一系列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告破,“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也越来越多的被我们所关注。
法邦网: 某信用卡诈骗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本案中某的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某在主观上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以达到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此,法院并没有采纳。您们对法院的做法是怎么看的?法律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主客观要件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邦网: 这个案件还引发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关键性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的一系列讨论,请问您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透支消费,您们认为应该如何对其在司法上进行认定?是否有一定的认定标准?
法邦网: 在恶意透支的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中,必然要涉及到透支的分类问题,只有明确了透支的具体分类,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恶意透支,才能正确地区分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的界限。您们能分析一下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的各种透支行为吗?
万方亮律师:
信用卡透支行为有以下几种:1、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所谓的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 2、不当善意透支。所谓的不当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所谓的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4、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的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法邦网: 我们知道,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且透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对于恶意透支的具体数额,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认定具体案件中的透支金额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万方亮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条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具体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是犯罪了。认定具体案件中的透支金额时,从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应以总透支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为标准,即使每一次透支额都没有超过规定限额,但总透支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也属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行为人如果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透支额应以实际的透支数额计算,即规定限额加上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如果持卡人以后一次透支款归还前一次的透支款,那么应把已归还的部分扣除,按照最后实际透支的数额计算。2、在“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如果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那么即使其透支没有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也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额以实际的数额计算。3、透支数额只应按行为人实际消费的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法邦网: 对于被告人某被判五年的这一结果,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在网上有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大多数人认为被告人某的家属已经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就应该“轻判”甚至“不判”。那么,案发后恶意透支者或其家属归还全部透支金额的做法,在司法实践对量刑到底有没有影响?这种影响能有多大?
法邦网: 谈完了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再来谈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面对当今日益普遍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对此立法,您们又是如何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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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热线律师。北京市总工会、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证、聘任的劳资争议调解员,东城区劳资纠纷调节处负责人。其所办理的案件曾被《京华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擅长领域:房地产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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