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透支消费”构成“诈骗”?

万方亮律师      阅读:4347

万方亮 律师

联系电话:13520070136

擅长领域:房地产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透支消费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大众消费群体所认可,然而随着某信用卡诈骗案、成都最大信用卡诈骗案等一系列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告破,“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也越来越多的被我们所关注。

法邦网: 两位律师好!首先,欢迎您们做客《名律1+1》。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请您二位给大家做个自我介绍。


万方亮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万方亮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热线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总工会、司法局、北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联合认证、聘任的劳资争议调解员。

法邦网: 看来两位律师都很有办案经验。那么,您们对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最终被定性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怎么看的?有不少网友认为,把透支信用卡定性为犯罪不适当,惩罚过重。


万方亮律师: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网友认为把恶意透支信用卡定性为犯罪不适当,惩罚过重。那是他们没有认识到恶意透支的行为的危害性,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遏制的话,将会严重威胁公私财产权,也会严重妨害社会秩序。所以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并无不当,惩罚也不重。

法邦网: 同样是透支信用卡,有人被认定善意透支,有人被认定恶意透支,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是什么?怎样去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两位律师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万方亮律师:   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两者的界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量。是“善意”还是“恶意”,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透支行为又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情形的,就是恶意透支,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善意透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邦网: 某信用卡诈骗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本案中某的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某在主观上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以达到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此,法院并没有采纳。您们对法院的做法是怎么看的?法律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主客观要件是怎么认定的呢?


万方亮律师:   我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主客观要件是怎么认定的呢?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简单的讲过了,我再说一下。要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要求客观上同时还要实施了以下是三个行为:(1)透支数额较大;(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些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犯罪。

法邦网: 这个案件还引发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关键性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的一系列讨论,请问您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透支消费,您们认为应该如何对其在司法上进行认定?是否有一定的认定标准?


万方亮律师: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人的主观思想,其他人是不能直接知道别人内心是怎么想的,但是主观思想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行为人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邦网: 在恶意透支的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中,必然要涉及到透支的分类问题,只有明确了透支的具体分类,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恶意透支,才能正确地区分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的界限。您们能分析一下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的各种透支行为吗?


万方亮律师:   信用卡透支行为有以下几种:1、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所谓的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 2、不当善意透支。所谓的不当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所谓的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4、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的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法邦网: 我们知道,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且透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对于恶意透支的具体数额,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认定具体案件中的透支金额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万方亮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条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具体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是犯罪了。认定具体案件中的透支金额时,从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应以总透支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为标准,即使每一次透支额都没有超过规定限额,但总透支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也属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行为人如果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透支额应以实际的透支数额计算,即规定限额加上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如果持卡人以后一次透支款归还前一次的透支款,那么应把已归还的部分扣除,按照最后实际透支的数额计算。2、在“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如果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那么即使其透支没有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也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额以实际的数额计算。3、透支数额只应按行为人实际消费的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法邦网: 对于被告人某被判五年的这一结果,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在网上有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大多数人认为被告人某的家属已经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就应该“轻判”甚至“不判”。那么,案发后恶意透支者或其家属归还全部透支金额的做法,在司法实践对量刑到底有没有影响?这种影响能有多大?


万方亮律师:   案发后恶意透支者或其家属归还全部透支金额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是有影响的,法官在量刑时是要考虑这个情节的,具有这一情节的可以从轻判决。具体到本案中,某诈骗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审法院考虑到案发后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透支款项,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法邦网: 谈完了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再来谈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面对当今日益普遍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对此立法,您们又是如何看的呢?


万方亮律师: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以及在判决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问题,既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又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这个解释的出台使对这类犯罪认定有了更加详细的标准可以参考,使司法实践更有可操控性。

法邦网: 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解答!希望日后有更多的机会与您们合作!在此,也希望您们为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建议或者评价,从而推动我们把网站做得更好。


万方亮律师:   谢谢,法邦网对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个平台很好的促进了法律的宣传,是一个公益性的网站,使很多人从中受益。希望我们的网站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热线律师。北京市总工会、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证、聘任的劳资争议调解员,东城区劳资纠纷调节处负责人。其所办理的案件曾被《京华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擅长领域:房地产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520070136
电子邮箱:wanfanglianglvshi@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万方亮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