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QQ签名侵权案
陈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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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321328006
擅长领域:消费维权 名誉侵权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摘要
全国首例因用户的QQ签名内容而引发的“侵权”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侵害名誉权依据不足”为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网络上是不是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写呢?如何规范网络行为成为连日来的舆论焦点。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的陈耀东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陈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耀东律师:
你们好!我是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耀东律师。
法邦网:
QQ个性签名在QQ用户中非常普遍,内容五花八门,其中许多“经典”语言在网络上流传甚广,那么QQ签名内容能随便写吗?什么情况下会涉及侵权?
陈耀东律师:
任何公开的言论都有限度,QQ签名也是这样。即使在有限的表达空间中,QQ签名也有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者知识产权。
法邦网:
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哪些?目前这些侵权行为认定的难点在哪?
陈耀东律师:
网络上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版权,商标权,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侵犯个人及法人的名誉权等。认定这些网络侵权行为的难点主要来自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
法邦网:
本案中两级法院都没有认定梁小姐的QQ签名侵犯公司权益,原因就是无法证明侵权事实,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您能否介绍一下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收集问题?
陈耀东律师:
对于QQ签名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认定,我国内地的司法实践依然依据传统侵权法,从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判断。本案中,文化发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梁QQ账号个性签名广泛传播,并因此降低文化发展公司社会评价或造成其损失。原告因没有证明其被损害的事实而败诉。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收集成为本案的关键之一。
网络环境下侵权取证的困难来自网络的特殊性。网络行为的范围难以界定,其影响和结果难以量化,都与网络取证困难有关。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一困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立法规范来解决。
法邦网:
QQ聊天记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充当诉讼证据?
陈耀东律师: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前提是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QQ聊天记录应当在涉案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QQ聊天记录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第三,QQ聊天记录必须合法性取得。QQ聊天记录,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具。
法邦网:
立法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有哪些不足?您有何建议?
陈耀东律师:
在世界范围,网络立法都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法律规定往往难以约束虚拟空间的行为。 网络立法需要规范网络使用方,网络传播方和网络运营方的不同利益。 网络立法的关键是平衡要技术发展,权益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法邦网:
再次感谢陈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耀东律师:
多谢法邦网的邀请。希望法邦网成为律师及律师所与客户联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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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东律师
陈耀东律师,法学硕士,化学硕士,制药学博士(肄业)。
执业资格:
1994,中国律师资格
2003,美国加州律师资格
2005,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代理资格
2006,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资格
2009,美国华盛顿特区律师资格
擅长领域:消费维权 名誉侵权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321328006
电子邮箱:ydc@goldhub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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