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察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后被抓获的肇事者药某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并记自己的车牌号。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刘克滥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刘克滥律师: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药某的行为已经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了。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自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样最严重的后果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最多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一旦铤而走险,见死不救,甚至“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就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了。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至一些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贻误或丧失抢救机会而重伤或死亡;二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辆上,继续行驶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罪责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直接被拖残、拖死;三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受伤,害怕将来承担高额医疗费、伤残费等,干脆故意再将被害者碾压死。这些情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发生了变化,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或积极希望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均应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药某的行为更为极端,为逃避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直接持刀捅死了受害者,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已经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了。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犯罪,虽然是“一念之差”,但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刘克滥律师: 网友们说的两罪并罚,刑法上称为数罪并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征:第一是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第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三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第三是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各国刑事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等,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上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法邦网: 据报道,肇事者药某是在校大学生,还是音乐系的,家境殷实。现在的问题是,药某作为一名大学生,为什么能做出如此违背常理和法律的事来呢?其在大学已经度过的两年多时间里,有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呢?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成为一名凶残的杀人者呢?学校在药某撞人并杀人事件中,又该承担怎样的教育责任呢?
刘克滥律师: 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犯罪率也呈上升状态。我认为大学生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知识教育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条文很了解,有的甚至是攻读法律专业的学生,像药某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实质上,对法律的藐视以及侥幸心理才是其以身试法的根本原因。这的确暴露出了我们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一些问题。首先,人生价值观方向迷失是许多大学生步入歧途的重要原因。大学生对待读书普遍浮躁,对传统优秀文化存在偏见,很少阅读为人处世、修身立德方面的书籍,忽视个人修为等综合素质的提高。知识的缺乏和功利主义思想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思想贫乏,价值观发生错位,思想和价值信仰混乱。其次,心理素质差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由于家长和社会对大学生的高评价和高期望,加之大学生普遍对自我意识和个性的追求,导致一些大学生自我评价良好,不能正视社会的现实需求及自身差距,眼高手低、逃避责任、逃避困难,经不起挫折,遇到问题埋怨他人,甚至敌视社会。有的父母和学校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健康人格的培养和塑造,对学生们现实表现和心理成长关注不够,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容易使学生们形成自私自利、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也可称之为人格障碍。这些都是容易引发犯罪的内在因素。
刘克滥律师: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演变成杀人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不仅仅是案情本身,行凶者的大学生身份和他的杀人动机,给整个社会以警醒。药某不单纯是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极度自私、冷漠的表现,视生命如草芥,对生命没有敬畏之心。
现阶段,许多年轻人以金钱作为衡量成功与否的标准,没有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观,没有珍视生命和对崇尚法律的社会心理状态。药某杀人灭口是对法律惩罚存在侥幸心理,但法律严惩不是根治之策,只有整个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才是解决类似问题之良策。
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人,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价人,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认识人,应该是我们每个家庭、教育部门和整个社会要好好思考的问题。我想对于大学生的教育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加强相关社会规范的传授。对于大学生,在向其传授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传授一定的社会习俗、行为模式,以及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达到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综合提高的目的。这些知识的传授以及获得主要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上的一些传播媒介等文化机构。二是加强心理健康工作。开展心理卫生工作是维护心理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预防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途径。尤其是现在的大学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情绪的自控能力比较弱。这就需要家庭和学校多注重心理健康方面的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认清自己,学会接受现实的自我;确定适当抱负水准,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逃避责任;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别人的沟通,培养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三是学生们要加强自身修养,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增强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既是塑造健康人格的一种途径,也是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之一。当代大学生要不断培养积极的自我体验,要有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等,努力克服消极的自我体验,如孤独感、苦闷感、自卑感等;要发展自我控制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尤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自我监督、自我强化、自我批评等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增强自己适应生活的能力,注重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此外,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小环境,加强教育领导,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最大限度的做好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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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滥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诉讼仲裁专业委员会主席。具有丰富的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的实践经验,曾先后为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等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金融保险、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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