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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

冯继刚律师      阅读:6366

冯继刚 律师

联系电话:1371808701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常年顾问

摘要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冯继刚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冯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冯继刚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冯继刚律师,很高兴和法邦网的朋友交流学习。

法邦网: 首先我们想了解一下刑法上的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有限制吗?


冯继刚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犯罪主体指的是男性,女性只是在共同犯罪奸罪中是教唆犯和帮助犯。

法邦网: 什么是“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吗?


冯继刚律师: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一般是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
  所谓“婚内强奸”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使用胁迫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构成,有的倾向于不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犯罪,有的法院不认为是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的明确规定。

法邦网: 什么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


冯继刚律师: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从这个案例来看,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或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发生“婚内强奸”法院可能会考虑按强奸罪论处。

法邦网: 如果发生“婚内强奸”,但是又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该如何处理?妻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吗?


冯继刚律师:   如果不构成犯罪,就应宣告无罪。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如果造成其伤害或者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构成犯罪的按照他罪处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是否准许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法邦网: 再次感谢冯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冯继刚律师:   “法邦网”我感觉服务很好,特别是给每个客户提供一个网站,这个网站功能比较全面,版式也很好,而且易于操作。希望“法邦网”不断创新,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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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刚律师
冯继刚,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近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职业经验,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善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同时还为数十家中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18087016
电子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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