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冯继刚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冯继刚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犯罪主体指的是男性,女性只是在共同犯罪奸罪中是教唆犯和帮助犯。
冯继刚律师: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从这个案例来看,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或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发生“婚内强奸”法院可能会考虑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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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刚律师
冯继刚,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近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职业经验,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善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同时还为数十家中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18087016
电子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冯继刚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