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QQ相约自杀”案

张会新律师      阅读:3984

张会新 律师

联系电话:13764272709

擅长领域: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刑事辩护等

摘要 两名大学生小张和小范在QQ上相约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小张因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而终止自杀行为,小范则不幸自杀身亡。事发后,小范的父母将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腾讯公司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会新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行业快二十年了。

法邦网: 您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相约自杀”行为吧。


张会新律师:   相约自杀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但这种行为必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值得探讨。通常理解,相约自杀,就是当事人相互约定,共同以某种方式结束生命的行为。我们知道,古代就有焦仲卿与刘兰芝相约自杀的故事。放在文学作品中很美,但在现实中,很残酷。

法邦网: 对相约自杀行为,法律上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张会新律师:   应分情况:一、虚假的相约自杀。如甲并不想死,但想除掉乙,又不想逃避法律制裁,相约去自杀,乙真得傻乎乎地死去了,甲却留了一手,并不死。这种情况,实为故意杀人,而且比一般的故意杀人更为可恶。司法上也按故意杀人来处置的。二、甲乙真的都有自杀的意向,相约自杀,但过程中其中一人反悔不想死了,但是有条件救助另一人而未求助,这可能是过失杀人。三、甲乙二人真心相约自杀,其中一人因为客观原因并未死成,或者虽然主观上不想死了,但没有办法求助另一方,这种情况,没有刑事责任问题。

法邦网: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作为提供即时通信工具的腾讯公司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几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借助某种通信工具、交通工具、作案工具,那么所有提供或出售这些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您怎么分析这个问题?


张会新律师:   QQ是一个即时通讯工具,它给大家即时通信联络提供了方便。QQ的供应商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监视使用者的通讯内容。事实上,因为使用者如此众多,想监视也是做不到的。让腾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公平,也不知道法律依据何在。

法邦网: 腾讯QQ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不能对用户的正常聊天内容进行监控、窥视,否则涉及侵犯隐私权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要求腾讯公司担责是否公平呢?


张会新律师:   不能。公平原则,是对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一种补充。严格说,适用公平原则,第一,虽无过错,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一定联系;第二,如不补偿有违公平理念。本案中,这两种情况均不存在。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张会新律师:   珍惜生命,切勿轻生!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会新律师:   网站办得很好,提供了一条民众与律师接触的良好渠道。希望你们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会新律师
张会新,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6年执业。擅长于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刑事辩护等专业。
擅长领域: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刑事辩护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64272709
电子邮箱:zhanghuixin2002@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会新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