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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证书”事件

余伟安律师      阅读:7747

余伟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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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摘要 沈阳某百货公司责令员工签“健康保证书”,保证上班发病与公司无关:“...在工作期间如遇突发性事件:本人确保不会因情绪失控而引发一系列病症;本人保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类疾病、无羊癫疯、精神方面的疾病等,不会因情绪变动而引发一系列突发性疾病;在公司就职期间,如发生晕倒及上述疾病或突发疾病症状,本人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法邦网: 余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余伟安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西安的余伟安律师。

法邦网: 从法律角度看,这份“健康保证书”的效力如何?


余伟安律师:   保证书无效。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讲,都是无效的。首先,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录用员工,一旦员工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而被录用则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录用后身体是否继续保持健康不是也不应该是员工个人独自能够保证的,员工的健康也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单位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次,员工工作期间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都是可能发生的,这属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范畴,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强制性的不能规避,因此要求员工做出与单位无关的保证自然是无效的。

法邦网: 在上班期间,员工发病与公司有关吗?公司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   员工上班期间发病与公司有关。公司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发病情况不同,涉及到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医疗保险责任。一般患病应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则由单位在医疗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工伤保险责任(也包括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如果员工突发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的话,也可以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同样可以在职业病诊断后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所以说,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明确的无法推卸的。

法邦网: 如果用工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这样的“健康保证书”,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强迫员工签的话,单位会受到何种惩罚?


余伟安律师: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员工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也可以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给予监督。针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和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单位强迫员工签订类似这样的“健康保证书”等不公平协议的现象应该还有很多,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哪些问题?您觉得该如何应对这些不公平的现象?


余伟安律师:   在这里我要重点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缺乏“劳动法观念”这一问题。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也不同于公司经济法,一方面劳动法具有公法强制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具有保护劳动者倾向。用人单位必须有清晰的认识,作为一个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劳动法观念,必须意识到两点:一是不能通过民事协议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二是不能通过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很多用人单位不懂劳动法更不理解劳动法的精神,有很多单位把劳动关系看做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处理,也有很多单位以为员工的任何事情都可以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所以,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培养起用人单位的劳动法观念。另外,也反映了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这里不再细说。如何应对这些不公平的现象,我个人觉得员工自身应首先提高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投诉举报。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做到两点:一是“以人为本”提升为劳动者服务的意识,对于投诉举报积极查处;二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另外,工会组织也可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法院等司法机构也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生活中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存在哪些弱势?如何改善这种局面,您有何建议?


余伟安律师:   我个人简单总结了三点:一是成本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劳动者很难独立自主去维权,在维权中往往要走弯路要耗费很多精力和金钱,相对于收益成本很高。二是风险大。劳动者维权得罪用人单位经常面临被辞退失业的风险,也可能面临其他利益被严重损害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劳动者忍气吞声不去维权的理由。三是启动法律程序难。生活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维权往往缺乏有效地证据,而受案机构往往比较苛刻,因此启动法律程序困难重重。如何改善这种局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进程尽量减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二是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三是工会发挥重要的监督协调作用;四是劳动案件受理机构(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改变工作方式,在案件受理程序上应该“以人为本”对劳动者尽量放宽,同时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特别是针对权益救济的程序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再次感谢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余伟安律师:   希望法邦网一直关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关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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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劳动法专家,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咨询策划代理。该律师精通民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赔偿法、刑事司法等等。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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