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于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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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交通事故 著作权 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摘要
在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失足妇女也将成为卖淫女的特称。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法邦网:
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于伏海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于伏海律师,
法邦网: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说明了啥?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对她们的尊重吗?
于伏海律师:
无论叫什么名字,我们都得尊重她们的人格,如果只是改了个名字,而在执法时仍然要示众游行,即使叫他们“男人的工程师”都没有用。别说是卖淫,就是他们犯了大罪,他们也是人,也要有人的权利。
法邦网:
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您赞成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吗?
于伏海律师:
我不赞成。我觉得公安部的官员应该做点实事,最主要的是整肃公安干警的作风。另外,我的建议是公安部门应该退出对卖淫嫖娼的管理,改由民政部门(或妇联)出来做这件工作,如果有非政府组织的配合就更好。具体如何操作,我还没有想好。
法邦网:
卖淫嫖娼屡禁不绝,是否该加大对嫖娼者的处罚?
于伏海律师:
应该加大对嫖娼者的处罚。按照经济学原理,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如果没有嫖客日益增长的“万恶之首”的需求,就不会有那么多女性进入这个不正常的市场。另外,如果连卖淫女一起处罚,那其实就是对她们的再次伤害,不管自愿还是被迫,她们始终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有的卖淫女因为教育不当而进入,有的卖淫女因为生活所迫而进入,有的卖淫女因为被拐卖而进入,什么样的情况都会有,但是无论如何,她们都是社会受害者,如果再次处罚她们,那她们的将来就更没有着落。即使有一小部分人确实人性尽失而自甘堕落,为了照顾绝大多数,我们也得放过卖淫女。
于伏海律师:
卖淫嫖娼本来就没有罪,何谈去罪化?现在的法律只是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刑法并没有规定要治罪于他们。只是,我到希望刑法增设“嫖娼罪”,这样可以以刑事处罚来震慑潜在的嫖客,让他们心有所惧。
法邦网:
再次感谢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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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于伏海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凤凰卫视嘉宾律师,法易网著名公益律师,社会爱心律师。主办刑事案件,承办江苏宿迁王马玲拆迁命案,被告人王马玲终审以故意伤害罪获轻判五年徒刑。望社会各界多多支持,对于律师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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