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山木集团前任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山木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08.87元。沸沸扬扬闹了大半年的宋山木强奸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的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宋山木的量刑,我作为律师只能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受害人如果认为量刑不当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以量刑不当依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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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诉讼、合同纠纷,执业理念:您的维权智者,您的维权勇士。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965739173
电子邮箱:15965739173@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崔趋强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