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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山18岁少女杀害父母并碎尸案近日宣判,被告人齐某萍获刑“死缓”。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齐某萍提出的“父母相约自杀”的辩解,但称她“犯罪动机不是很卑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的丁凯律师。
法邦网:
丁凯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丁凯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的丁凯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探讨少女杀害父母并碎尸案。
法邦网:
对于这起少女杀害双亲碎尸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萍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一结果,您是怎么看的?
丁凯律师: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刑法中的一个创举。一般来讲,如果故意杀人罪成立,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某些情节并不是那么恶劣,悔罪态度比较好,对社会没有危害的人,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这些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两年缓刑期间届满,行为人没有再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因此,这个结果,可以说是法院考量了各方面的因素和情节,合法合理,也符合情理的判断。
法邦网:
齐某萍父母相约自杀与否,对判决的影响有多大,有没有此方面的法律依据。如果法院认定齐某萍的父母是相约自杀的,那么判决结果又会有何改变?
丁凯律师:
如果齐某萍父母是相约自杀,齐某萍只是从事了“帮助”行为,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上会大大减轻,可能会在三到十年的法定刑期中量刑。《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这样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他人自杀应该属于情节较轻的一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邦网:
法院认为齐某萍的“犯罪动机不是很卑劣”,这也是法院判处其死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们想请问一下丁凯律师,所谓的犯罪动机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丁凯律师:
所谓犯罪动机,简单来说,就是促使、刺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或思想活动。犯罪动机属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不同的犯罪动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比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谋财害命,有的可能是出于路见不平,对这两种故意杀人,法律肯定要有所区分,否则,会造成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犯罪动机对量刑是有很大影响的。当然,本案中,法官不仅考虑了犯罪动机因素,也考虑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受害人家属已出面求情等,综合了各方面因素,才作出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
法邦网:
审判人员没有亲身经历案件,那又是如何判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的?不少人对此都很迷惑,您能为大家讲解一下吗?
丁凯律师:
法官审理案件,是依靠对证据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逻辑的推论等,来判断事实的经过和被告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图。任何人都不可能先知,也不可能亲历所有的案件,在事情发生后,我们只能通过对现有证据的推演、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案件发生的经过。作为老百姓,其实应该明白一件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上,一切靠证据说话。
法邦网: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都认为“杀人者偿命”,但现如今的不少案例并非如此,如本案。更有些所谓的“大义灭亲”案件,被告人可能仅判两三年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可以说,对于“杀人”案,在普通人眼中,其量刑幅度过大,许多人不理解。丁凯律师,能谈谈您的看法吗?
丁凯律师:
这其实还是我刚刚谈到的。虽然都是“杀人”,但“杀”的“人”不一样,为什么“杀人”可能也不一样,因此,对于量刑,法律肯定也要有所区分。比如,为了谋财而杀人,和为了“除恶”而杀人,两者就是不同的,量刑时肯定要区别对待。当然,法律是不鼓励个人之间“以暴制暴”的。
丁凯律师:
其实,本案中没有赢家,包括齐某萍,我觉得都是受害者,只不过她是不幸家庭、不幸婚姻的受害者。我觉得撇开这个案子不讲,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在这些不幸家庭不幸婚姻中成长的孩子,给他们救助,给他们希望,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法邦网:
再次感谢丁凯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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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凯律师
丁凯律师,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农业部从事立法工作,参与起草过多个部门法律。丁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从事法律服务十年间,广泛服务于政府机关、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中资以及外资企业,在不同行业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以及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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