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其中对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首次进行了明确。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贾霆律师:
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并不统一,因为毕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只能靠司法机关(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承办法官)的法律水平和主观认识来定了。有人认为这样的情况属于自首,理由是不管被告人当时是否心甘情愿,但毕竟在亲友的监督下到了司法机关投案,与作案后潜逃被抓回归案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当然也有人认为不属于自首,理由是自首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而不是被迫投案;还有人认为即使被告人投案,但只要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仍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日前刚办结的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就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被告人作案潜逃到外地后跟其父亲通了电话,其父一边劝说其回来自首,一边连夜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作了笔录。次日一早又坐长途汽车到外地找到被告人,带他直接回到刑警大队投案。但是,最后审判这个案件的两级法院均以被告人没有全部供述所犯罪行(我认为其所谓“全部罪行”有疑点,证据不足)为理由,没有认定为自首。这个被告人于19天前被执行了死刑。
贾霆律师: 这个问题正如我前面所说,认定自首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而不是被迫投案,所以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被告人本人或亲友的行为毕竟在客观上对侦查机关的破案起到了帮助作用,在个别案子甚至是至关重要的帮助,可以说没有这个“大义灭亲”的行为就无法找到犯罪人,当然也就破不了案。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应当给予褒奖。立法上的从轻,会鼓励更多的疑犯亲友去“大义灭亲”,这样的局面正是社会与犯罪作斗争所迫切需要的,它更能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相反,如果象我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一样不从轻处罚,其结果必然让那些深明大义、带亲人投案的疑犯亲友寒心!他们和他们的犯了罪的亲属会徘徊在司法机关冷森森的大门之外,面对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望而却步!
贾霆律师:
所谓“酌情从轻”,就是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从情理角度考虑,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尽量给予比较轻的处罚。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没有从轻情节一般是要判处死刑的,但是,有了这个情节就可以判处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认罪态度好且有实际悔罪表现的;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参与抢救被害人的;被告人因年迈不宜羁押的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是“酌情从轻处罚”,那就当然意味着不是法律(狭义)的规定,而是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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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霆律师
贾霆律师,男,汉族,1969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中文/法律双学历。现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进修。2002年取得全国首届法律职业资格。曾为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资深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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