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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打击群租

杨波律师      阅读:3238

杨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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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地产 行政复议 追索债务 工程建筑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摘要 前不久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一规定被指意在打击群租而广受舆论质疑。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日前回应称,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可通过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法邦网: 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波律师:   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本期访谈。

法邦网: 关于住建部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规定,您是如何看的,有不少网友认为此规定意在限制群租,您认为呢?


杨波律师:   我认为限制群租仅是一方面,最主要的还是从保障住房者安全、隐私维护住房者尊严方面来考虑的。这也是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人民更有尊严的活着”的具体举措。

法邦网: 网上也有人提出,将原有房间分割成多个小间出租,并不一定需要改变房屋结构,如果分割不会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楼房安全,只要出租人愿意,就不应禁止。所以,规定应当更明确表述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杨波律师:   住建部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非常具体的划定了出租房屋的最小单位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房屋建设完成后的结构为最小出租单位,该表述科学的界定了出租房屋的性质、范围。这也是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胶囊公寓”等现象的抵制。

法邦网: 像北京、上海一些大型城市都对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作出了限定,我们也听到很多这方面的质疑。您认为这种限定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杨波律师:   这种限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合理,也不合法。治标不治本。我们的政府应当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减少“低”收入者税费负担等方面考虑。

法邦网: 现在因群租引起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多是因为二房东擅自转租引起的,如果纠纷发生,实际承租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波律师:   首先实际承租人在租房时应当考察主体的问题: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出租人是谁,出租人是否就是所有权人还是中介;出租人是否属于转租,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其次一定要签好租赁协议,并且要明确违约责任。只有租赁协议签订明确了出现纠纷才有凭据,诉讼的话也好实现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有从事物业工作的网友托我们转问杨律师,如果因群租引发伤亡事故,物业有无责任,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杨波律师:   因群租发生伤亡事故的物业是有责任的。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现在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房屋,物业在这方面就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一是在房屋装修、装饰方面监督;二是在房屋出租方面监督;三是在治安方面监督、制止、维护。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波律师:   没有了。谢谢法邦网给我这个机会,谢谢网友的支持参与。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波律师:   好的,在今后的合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改进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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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
杨波律师,1973年生人,汉族 ,1999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本科,2002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现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先后办理过刑事、民事、经济、仲裁、行政、非诉讼等诸多维权案件,尤其擅长拆迁维权诉讼案件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地产 行政复议 追索债务 工程建筑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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