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中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律师某受法邦网之邀为合作伙伴TOM网做了一场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讲座。TOM网是中国知名的中国知名门户网站,全球排名200,日浏览量超过2000万,旗下有Skype、鲨威体育、易趣等知名品牌...某律师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有深入的法律实践。多次被邀请作为央视等媒体的节目嘉宾。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讲座情况。
律师:
TOM网在经营中遇到很多实际的问题,这次在TOM网的讲座,也主要是针对TOM网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比如网站新闻、广告、软文的使用版权,广告中logo的侵权问题,如果涉及到这方面的侵权应该如果处理,站内广告或页面设计中的素材的使用权限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合作时,logo的放置问题,站内广告或页面中名人头像的使用问题,协议格式、内容中的注意事项 、规范性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著作权问题、肖像权问题和合同实务。我对三个方面法律问题分别作了基础知识的培训,并针对具体问题作了讲解。法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而问题的解决需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的对象,相信这次讲座会对TOM网有一些实质性的帮助。
律师:
网络侵权形式很多,在著作权、商标权、域名、不正当竞争、人格(肖像)权等领域都会涉及到。但著作权侵权在网络侵权中占绝对比重。目前,基于互联网产生、存在的数字化作品是“海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可以用“海量”来形容。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我总结有这么几类。
第一类型是侵权人将他人在报刊、书籍等纸质媒体和以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中的作品,在网络上使用,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此类侵权行为非常普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6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和毕淑敏六位作家,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许可就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在网上,侵犯了他们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很具有标志性。女作家母碧芳也曾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状告12家网站,04年我曾代理过其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有几家公司甚至专门进行系统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网络著作权的维权。
第二类型是侵权主体将他人的网络作品刊载在以报刊、书籍为代表的纸质媒体和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电子媒体中,侵犯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应著作权。其中典型案例是1999年的4月28日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这是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法院相应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05年曾代理刘兰春诉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阳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也属于此种类型,刘兰春是其所拍摄摄影作品“给你点颜色”的著作权人,享用相应的著作权,刘兰春将其发表在网上,供网友交流和学习。三被告从网上下载作品,制成商品房销售广告登载在报纸上,没有表明权利人身份,未支付报酬,并违背权利人意愿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权利人的著名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当时中央党校曾组织23位省部级领导旁听,以号召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和保护。
第三种类型是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是北京瑞得(集团)公司诉四川东方信息服务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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