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究刑责
李成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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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3233821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摘要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震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成旺律师。
法邦网:
李成旺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尽管对本案被告最终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您对此案是如何看的。
李成旺律师: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认为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本案仍然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而故意伤害罪是一般主体,不能说是因为强奸男性而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对强奸男性的刑事处罚规定我国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如果立法,您认为将其归入目前刑法的“强奸罪”是否合适?在量刑上是否应该作一区分?
李成旺律师:
是否对强奸男性也定为犯罪,是由国情、该犯罪是否具有普遍性、发案率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不能将其简单化。如果一但把强奸男性也定为犯罪,归入目前刑法的“强奸罪”较为妥帖,且许多国家也把强奸男性定为强奸罪;在量刑上,我认为应当一视同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刑法的重要原则。
法邦网:
国外是否有强奸罪的客体是男性的先例,在立法设置上有没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李成旺律师:
目前许多国家把强奸男性也定为“强奸罪”,比如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这包括女性强奸男性和男性强奸男性。在立法设置上,国外立法无疑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但这还要考虑一个国家的国情,这种案件发案率的高低,该法条出台的使用率有多高,传统文化等因素。
法邦网:
有网友提出“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此案是否是对这句话的违背?我们该如何理解“法无禁止即自由”呢?
李成旺律师:
我再三提醒网友的是:本案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强奸罪追究其刑责,没有对传统任何突破。 我个人认为:法律最高境界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其自由,我们应当崇尚“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但就本案来讲,并没有对该观念有任何违背。
法邦网:
如果本案被告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并致这位女同事轻伤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又会如何判决?
李成旺律师:
如果本案被告强奸的是一名女同事,即使构成轻伤,也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对于这类犯罪法律称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刑罚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要比故意伤害轻伤处罚重的多,且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所以,应当依照《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成旺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成旺律师:
法邦网是我关注的重要的法律网站,我们可以看出法邦网不只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为之,是我比较钦佩的,建议开展一些更加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为公众服务。
法邦网:
感谢李成旺律师的精彩解答。希望日后有更多的机会与您合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李成旺律师,可登陆本网咨询页面提交一对一咨询,也可以通过我们栏目右侧页面的嘉宾介绍查找律师联系方式与李成旺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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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旺律师
李成旺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员、中国社会调查所河北中心调查员。以提供人性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执业理念。执业七年来,很好地维护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律师职业的伟大。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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