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4日公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一共有九条,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和惩处方式。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荔律师。
法邦网: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都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案件。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的经济犯罪。为什么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此严重?其原因是什么?
赵荔律师:
合法借贷应该包括民间借款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这里我主要说一下民间借贷。其实二者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下面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的不同给大家分析一下。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人,即向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借款,后者是针对不特定人,比如向社会公众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来吸收存款。两罪的第二个不同在于承诺的利息不同,民间借贷一般也会有利息,但不会太高,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承诺高额的利率,通常比银行利率要高很多,我碰到一个案件就是承诺每月返还10%的利率。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也很明显。集资诈骗者其主观心态是非法占有,即借了钱就不想要偿还,所以,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的处罚要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集资诈骗罪中,已经归还的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主观心态是借贷,是想要偿还的,即使不能偿还,也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二者的另一个区别在于是否虚拟借款理由,民间借贷一般不会虚拟借款理由,而集资诈骗则通常会虚拟借款理由,使用诈骗的方式得到钱财。
法邦网: 您刚才谈到了非法集资者利用媒体为其提供宣传的问题,司法解释指出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为什么国家对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虚假宣传要严厉打击?有网友认为此打击力度过重,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赵荔律师:
因为媒体受众面广,如果把关不严,被犯罪分子利用,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由于受害人数众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犯罪的辐射范围,司法解释对于提供帮助的集资诈骗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严厉打击。
至于是否打击力度过重的问题,我认为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也考虑到了这个方面。帮助非法集资诈骗者作广告宣传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明知非法集资行为,也就是说被非法集资者利用了,这种情况,因为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对于其广告的真实性有审查的法律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但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况即: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两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假广告罪是一种处罚较轻的罪,最重的也不会超过两年,轻的则可单处罚金。另一类是明知非法集资行为而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这种情况,由于事先知道其从事非法集资,就属于刑法中的帮助犯了,所以,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共犯论处,我认为这也是合理的。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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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律师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就职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百度特邀刑法学知识专家、腾迅问问特邀法律知识专家。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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