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牛玉强因为和朋友一道抢了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后送新疆服刑。1990年,他保外就医回北京,随后“被遗忘”。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1月6日,律师周泽根据牛玉强家属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递《法律建议书》,建议对牛玉强及类似罪犯进行特赦。 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王文广律师。
王文广律师: 特赦,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是由不同的人或者组织下达特赦,比如国家元首或者是议会,我国《宪法》规定决定特赦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特赦令的颁发是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其罪. 与特赦相对的就是大赦,不但赦其刑罚也赦其罪,但是大赦制度在54宪法有规定,现行宪法已经没有大赦的规定。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特赦的需要的条件,历史上主要是针对战争犯。
法邦网: 众所周知,1997年,在修正《刑法》后,“流氓罪”已经被正式取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讲究“罪行初定”,也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倘若犯人觉得当初的量刑过重,能不能申请再审?法院能否对当时的判决重新审查?
王文广律师: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再审,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再审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且申诉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申诉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另外一种就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启动再审的程序。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再审首先必须要是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实有错误,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一个纠正,最终作物正确的判决。但是我们从牛玉强的案件中,我们的根据当时生效的刑法做出的判决并没有错误,显然是不能申请再审,或者说法院不会启动再审的程序。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既然当初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并且判决已经得以实施。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的案件有错误,才可以撤销原判决。否则,原判决是一定要继续执行下去的,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王文广律师: 作为律师我想说,在刑法已经作了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面对本案中牛玉强这样依据旧法被判了重刑的人,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当然,也许有人会说目前我国法律上如果释放牛玉强可能依据不足,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我们有《宪法》,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特赦的权利,在二十世纪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但是几乎都是战争犯罪,但是在新世纪的今天已经没有战争犯罪了,那么既然我国宪法仍旧规定了“特赦”,那么我们是不是该考虑哪些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下,我们是不是应该用特赦来实现这种合理,我们知道在目前我国,如果找一个法律依据来释放牛玉强,我想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我想在我国先后七次的实行特赦,我想每一次都是违背当时现行法律的,既然如此,在和平年代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这些明显有失合理性的,我们应当用我们的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人大常委会对牛玉强实行特赦,所以说在目前法律环境下释放牛玉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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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广律师
王文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大学期间是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成员。与政法教授一起办理众多国内疑难案件及来自全国各地老百姓无处伸冤的案件。参与数家企业的合同谈判、企事业改制与资产重组的法律事务。曾在阮其林、曲新久等著名刑法专家的指导下对刑事犯罪有很深研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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