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明确醉驾即拘役
潘福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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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产品质量
摘要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有关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判处刑拘的规定,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也引起了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的潘福昌律师。
法邦网:
潘福昌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潘福昌律师:
大家好!我很高兴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醉驾的话题.
法邦网: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公众深恶痛绝的。之所以一直强烈呼吁“醉驾刑拘”,您觉得根本原因在哪里?
潘福昌律师:
根本原因在于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会伤及无辜,也会造成财产损失。
法邦网: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草案的此般规定意味着什么?
潘福昌律师:
意味着将没有法律调整的醉驾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醉驾成为了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
法邦网: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了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如今把危险驾驶写入刑法,赞扬和反对的声音都有。您是怎么看待此次修改法案的?
潘福昌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是过失犯罪,只有达到一定危害后果才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是行为犯,驾驶人在醉酒状态驾驶车辆可能会因为意识原因伤害无辜者,所以,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从维护社会秩序计,应当用刑法规制这种行为。这次修改对于维持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起到推进作用。
法邦网:
醉驾的危害性有哪些?如今我国对“醉驾”是如何界定的?
潘福昌律师:
刑法所说的危害性在醉驾中可以具体为对人的损害和对物的损失两大类。对人来说主要是身体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和尊重;对物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物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破坏的程度和修复的费用。
根据我国有关制定,醉驾主要从酒精含量界定。
法邦网:
不少网友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公职人员醉驾之祸,较之普通公民危害更大。对此,能否为我们谈谈您的看法?
潘福昌律师:
根据修正案对于醉驾的规定,醉驾是行为犯,即只要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醉的浓度,就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主体的要求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存在哪个醉驾危害大或者小的问题。我们不能把身份评价带入刑事法律中,将刑法的平等原则和社会学的身份论混同看待。
法邦网:
再次感谢潘福昌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潘福昌律师:
我认为法邦网举办这样的访谈节目对于人们普法和厘清法律边界有帮助。希望法邦网多办些这样的栏目。这类栏目办多了,社会各界对于法邦网的了解、理解也会越来越多,那么,法邦网也会越办越好的。
法邦网:
感谢潘福昌律师的精彩解答。希望日后有更多的机会与您合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潘福昌律师,可登陆本网咨询页面提交一对一咨询,也可以通过我们栏目右侧页面的嘉宾介绍查找律师联系方式与潘福昌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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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昌律师
我是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的潘福昌律师.于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4年开始执业至今.因为律师是法治建设不可替代的一部分.所以.律师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律师以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为己任.所以.律师才有社会的爱恨交加,因为律师立己达人的职责.所以.律师选择案件突破口至关重要,因为律师也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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