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回家的法律问题
谢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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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74856372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期货交易
摘要
年关一天比一天近,很多打算过年回家的人近期眉头都皱起来了。火车票一票难求,飞机票也水涨船高,回家之路漫漫。于是,社区论坛、车友会、QQ群中“过年拼车回家”的话题也热起来,找乘客、找车主的帖子非常多。但是,在拼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却是大家都没有想过的。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的谢长宇律师。
法邦网:
谢长宇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谢长宇律师:
大家好,我是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谢长宇律师。很高兴参与这个访谈。
法邦网:
第一个问题也是以下问题的基础,就是拼车是否合法,一段时间有人把“拼车”行为等同于“黑车”,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谢长宇律师:
当事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地进行“拼车”,是个体民事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反,他们的行为虽然存在民事上的责任区分问题,但决不是“黑车”或者“非法营运”行为。行政部门这样认定,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片面解释和理解。
法邦网:
车主与拼车人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有人说是雇佣,有人说是运输合同,还有人说是合伙等等,反正看法不一,您从专业的角度是如何看这个问题的?
谢长宇律师:
当事人之间为前往一个共同的目的地,与车主构成一种民事上的合意,分摊一定的乘车成本,双方构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既不是雇佣,也不是合伙,因为任何一方均未因这种行为获得超出乘运成本外的所得,所以也不能片面的理解为运输合同。
法邦网:
过节拼车回家固然很方便,省去了买票难和挤长途车之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拼车仍然会遇到想不到的麻烦。作为车主和搭车人该如何去避免这种风险。谢长宇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谢长宇律师:
对于车主而言,拼车可能存在一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风险。民事上表现为出现交通事故时,要对同车的伤者进行赔偿,在保险理赔无法全额满足的情况下,要先期支付或者垫付医疗费用和其它赔偿金。在行政上也可能面临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处罚。对于这些情况,车主和乘坐人应当事先协商,最好订立书面的契约,对拼车的行为进行约定。
法邦网: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那就是由于私家车在参加保险时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而所有保险合同中都会规定这么一条:“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那么如果在拼车过程中有人受伤,是不是就得不到赔偿了?
谢长宇律师:
我不认为拼车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为前往同一目的地,互相熟悉或不熟悉的数人共同协商,以承担车辆油费过桥过路费或其它正常开支的情形下的“拼车”行为,只能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自助”行为,公权力不能对此行为过多的干预。拼车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交通工具,节约交通成本,也能够节省社会资源,这是有利于社会节能环保的行为。而不能仅仅因为私家车不能运载非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就认定拼车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也是对私权利的一种轻视。
法邦网:
如果车主和搭车人事先都没有做任何书面的约定,那么一旦出现事故或者其他纠纷,该如何处理?
谢长宇律师:
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书面的约定,出现交通事故,则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划分事故责任,计算事故损失,对受伤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车主或者机动车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则应按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邦网:
再次感谢谢长宇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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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宇律师
谢长宇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谢长宇律师朝气蓬勃,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富有开拓精神;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战经验结合起来为当事人提供周全细致的法律服务,并勇于担当与负责。信奉的座右铭是只有先做一个有品格的好人,才能做一个有品牌的好律师。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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