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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出“十六条”意见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刘建平律师      阅读:3455

刘建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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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劳动争议

摘要 昨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的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此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给予了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平律师。

法邦网: 刘建平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建平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平律师。

法邦网: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中国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但是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屡出不穷。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活动呈现出来的新变化和特点有哪些?


刘建平律师: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媒体的兴起,通过网络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越来越多,而互联网侵权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对作品是否侵权认定难,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大等这些特点。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增加从而不愿意去维权。

法邦网: 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商标权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商标侵权的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网友表示,曾经买过“康师傅”的方便面,仔细一看却是“康帅傅”,不仔细看,还真的看不出来。请问刘律师,给方便面取名“康帅傅”是否构成违法?消费者在买到相关产品的时候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刘建平律师:   给方便面取名“康帅傅”肯定是侵害了“康师傅”的方便面的商标专用权,是非法的。侵权人之所以取类似于“康帅傅”这样的名称,目的就是“傍大款”,误导消费者,从而牟取超额利润。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类似的产品,应当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按照意见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国家着手规范打击这类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刘建平律师:   在现实中,商标犯罪案件中经常查获大量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没有销售出去,是由于司法机关及时破案,致使犯罪行为没有得逞。而这种准备销售的行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依法打击这种行为能够有效遏制类似犯罪行为。

法邦网: 据了解,出售盗版光盘、图书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法律对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够不上这个门槛的就定非法经营罪。在新出台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又在哪里?


刘建平律师:   从这两个犯罪的构成角度来说,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两个罪名所侵害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著作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侵害的是私权。而非法经营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秩序,即侵害的是公权。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这一行为,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罪名,而这两个罪名是一般或者特殊的关系,依照刑法规定适用特别法律规定,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处罚更具有合理性。

法邦网: 说到此,我想到了一个案例。在2009年备受关注的“番茄花园”案中,被告人洪磊复制了WindowsXP后,修改了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等,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然后通过互联网供公众免费下载。此案一出,对于洪磊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度曾引起争议。在网络侵犯著作权中,我们应当怎么认定“以盈利为目的”?刘建平律师能不能为我们讲解一下?


刘建平律师:   在“番茄花园”案中,对于洪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确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以往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上,我们一般以是否提供有偿服务即是否销售侵权作品来定义“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一般不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网络侵犯案中,单纯提供收费的软件、电影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已经越来越少了。但诸如以提供免费的相关作品为诱饵,在侵权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或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或者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而侵权人往住向用户以外的第三方间接收取费用的进行牟利,这种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是以往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如果还局限于以提供有偿服务才能来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将导致很多侵权行为不能追究,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保护。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义,有利于司法机关更精确的打击通过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刘建平律师:   十六条的提出,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为打击相关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建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建平律师:   祝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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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刘建平律师,男,汉族,浙江籍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养成勤勉、忠实、严谨、正直的律师品格,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纠纷。曾参与公司设立、重组、重大经济合同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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