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的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此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给予了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平律师。
法邦网: 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商标权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商标侵权的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网友表示,曾经买过“康师傅”的方便面,仔细一看却是“康帅傅”,不仔细看,还真的看不出来。请问刘律师,给方便面取名“康帅傅”是否构成违法?消费者在买到相关产品的时候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据了解,出售盗版光盘、图书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法律对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够不上这个门槛的就定非法经营罪。在新出台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又在哪里?
法邦网: 说到此,我想到了一个案例。在2009年备受关注的“番茄花园”案中,被告人洪磊复制了WindowsXP后,修改了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等,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然后通过互联网供公众免费下载。此案一出,对于洪磊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度曾引起争议。在网络侵犯著作权中,我们应当怎么认定“以盈利为目的”?刘建平律师能不能为我们讲解一下?
刘建平律师: 在“番茄花园”案中,对于洪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确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以往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上,我们一般以是否提供有偿服务即是否销售侵权作品来定义“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一般不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网络侵犯案中,单纯提供收费的软件、电影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已经越来越少了。但诸如以提供免费的相关作品为诱饵,在侵权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或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或者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而侵权人往住向用户以外的第三方间接收取费用的进行牟利,这种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是以往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如果还局限于以提供有偿服务才能来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将导致很多侵权行为不能追究,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保护。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义,有利于司法机关更精确的打击通过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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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刘建平律师,男,汉族,浙江籍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养成勤勉、忠实、严谨、正直的律师品格,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纠纷。曾参与公司设立、重组、重大经济合同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615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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