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1167405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遗产继承 房地产 追索债务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摘要
1月9日,歌手那英在自己的微博上说,参加北京市交管局春晚时忘记带演出服,警车开道为她取衣服,并调侃称“交警这时不用啥时用啊”。尽管那英已经就此事件道歉,但是此事在网上的热度依然未减。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的喻利琴律师。
法邦网:
喻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喻利琴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的喻利琴律师,很高兴能在这里跟大家一起交流法律热点问题。
法邦网:
据报道称,全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着警车开道的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喻利琴律师:
近年来,警车开道的现象越来越多,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现代社会,警务活动的范畴在不断的扩大,从传统的警务活动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扩大到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救助、服务等在内的警务活动。警务活动的扩张,导致警车开道现象的增多。另一方面,现有体制决定了在有些情况下,警车开道不得不为非警务活动“服务”,比如县长要求警车为自己出行开道,县公安局接受县政府领导和管理,自然同意警车开道。这也反映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的现状。另外,由于《警车管理规定》对警务活动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宽泛,导致各地对各种警车开道行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警车是一种特种车辆,是特权的象征,一些人在非警务活动中使用警车开道,体现的是一种特权思维,为了显示自己非同一般的身份和待遇,为了炫耀。
法邦网:
虽然警车为“权贵”开道引起群众的不满,但是交警给赶去高考的学生开路,为“民利”开道,却得到了群众的鲜花。警车开道是把双刃剑,对警车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喻利琴律师:
对于警车的使用问题,2006年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和2007年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都明确要求,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如《警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警车是指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以及其它执行职务的车辆;”第十三条规定,“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法邦网:
警车是一种特种车辆,是特权的象征。在非警务活动中使用警车开道,属于违规行为吗?
喻利琴律师:
警车是公车,它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绝对不容许私用。一旦私用,警车就会被亵渎,甚至会影射出背后的队伍建设问题。所以,在非警务活动中使用警车开道是严重违规行为,应按照《警车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邦网:
不少网友都质疑此事件是交警在滥用职权。什么叫做滥用职权,对此事件,您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觉得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喻利琴律师:
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使之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
刑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北京市交管局的警车为那英开道,把公车私用,属于行政上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北京市交管局应就此事对作为监督者的公众做一个交代。
法邦网:
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要如何遏制?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喻利琴律师:
遏制滥用职权行为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一是要从思想上清除特权思维,树立民生和法治观念;二是要健全制度建设,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惩处滥用职权行为;三是加强监督。
喻利琴律师:
在非警务活动中使用警车开道,体现的是一种特权思维,造成了警力的滥用。建议在警车使用上,相关部门出台更细更有监督性的规定。
法邦网:
再次感谢喻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喻利琴律师:
我一直都在关注法邦网,希望法邦网多一些律师与公众的互动,多为律师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喻利琴律师
喻利琴,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遗产继承 房地产 追索债务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674054
电子邮箱:jeanylq@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喻利琴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