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开瓶费,该不该给?

耿辉律师      阅读:3977

耿辉 律师

联系电话:1348462459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摘要 开瓶费,就是到饭店吃饭,如果自带酒水,要另收取的费用。禁止自带酒水貌似已经成为餐饮业中的“潜规则”。年底大家应酬多了,在外面吃饭的机会也多了。近日,北京网友孙先生反映,他在某饭店用餐时,带来了一瓶自己珍藏多年的酒,却被酒店收取了200元的“开瓶费”。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耿辉律师。

法邦网: 耿辉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耿辉律师:   各位法邦网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法邦网: 餐馆是人们的日常消费场所,顾客自带酒水就要被收取开瓶费。开瓶费已经是餐饮业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了,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耿辉律师:   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可能产生“开瓶费”的原因有一下几点:
  1、出于利益的考虑,餐馆经营利润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酒水收入。众所周知,餐馆售出的酒水比市场销售的同种酒水商品的价格会高出许多。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话,商家就会损失掉这一部分利润,为了弥补这部分的损失,商家会想到要收取“开瓶费”。
  2、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出现问题,造成食物中毒等其他的损害后果的,餐馆在没有证据证明问题是处在顾客自己带的酒水上,还是餐馆自身的食品酒水上的话就很难逃脱责任。因此,为了限制顾客自带酒水,商家也会想到收取“开瓶费”
  3、另外呢,出于一些奖励员工或者其他内部管理的需要,商家也会想到收取“开瓶费”。

法邦网: 关于自带酒水的问题,近年来案例也不少,有几起官司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餐饮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酒店往往把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视为维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手段,酒店自己标示的“谢绝自带酒水”您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耿辉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无效。
  同时呢,《消法》第二十四条也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个角度来说呢,即便店家在店内张贴或者公式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法邦网: 有很多网友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规定是侵权行为。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此观点,您赞同吗?


耿辉律师:   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消法》中确立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中的内容,“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确实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既《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确定的内容。

法邦网: 商务部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开瓶费”应该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那么什么算作“明示”?交了开瓶费之后,商家应该提供哪些服务?如果商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话,商家是否涉嫌“垄断经营”?能否为我们谈谈您的看法?


耿辉律师:   明示,应当是在消费者在点餐消费之前就要通过有效的方式使得消费者知悉,具体的方式可以采取广告、店堂告示或者服务员向消费者说明的方式进行,尤其需指定注意的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消费前使消费者明确知悉。
  交了开瓶费后,商家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开瓶、斟酒等,当然这些具体的服务内容并未在该《规范》中载明,所以在实务中也较难规制。
  这里可能是误解了“垄断经营”的意思,具体到这一问题,肯定是不涉嫌“垄断经营”的,但是如果缴纳了开瓶费后,商家未提供任何服务,应是一种违约行为。

法邦网: 每个餐馆的开瓶费标准都不一样,您认为这个标准应该怎么制定才算合理?


耿辉律师:    无论是该《规范》还是其他任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开瓶费标准都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但是我认为,不管何种服务,包括开瓶这样的服务,均应按照《规范》明码标价,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和认可。

法邦网: 消费者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费”的情况,应当怎么做?您站在律师的角度,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耿辉律师:   如果是消费前获知的、明码标价的、消费者自己也认可的“开瓶费”,当然消费者是可以选择缴纳的。但如果是商家未明示且强行收取的,消费者应仍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时现场实现维权目的的,事后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径行去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耿辉律师: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从其性质来说,是部门规章,且该规章针对的是行业经营者,只对会员餐馆有效,而消费者是不受约束的。如果实践中,适用该规章仍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或出现有违《消法的》,仍应使用消法,因为部门规章是下位法,不能违法上位法的规定。

法邦网: 再次感谢耿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耿辉律师:   谢谢法邦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可以和全国的律师和网友进行交流。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耿辉律师
耿辉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0年6月被聘为新浪房地产频道西安站客座律师。曾任境外上市公司法务专员、总裁秘书,经办公司完成英国AIM市场、新加坡市场的境外上市前期准备工作及纬二街地块前期立项准备工作,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融资和房地产开发经验。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484624597
电子邮箱:genghuilawyer@vip.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耿辉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