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令人没想到的是,该案随后又曝出一系列大量颠覆性的证据,如替人顶包,黑钱分润等等。1月15日,案件启动再审。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的焦守弘律师。
焦守弘律师:
伪造军牌轻者是违法行为,本案中伪造军牌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认为本案主审法官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应该是最高院1220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2】9号司法解释。我认为依此定罪是不妥的,是违反法理的。该司法解释的确规定了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收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诈骗罪论处。但我们知道,在这之后刑法做了修改和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单独构成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所谓情节严重就包括逃避通行费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就包括逃避通行费数额巨大及特别巨大。即然刑法【新】对此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且与之前司法解释【旧】相抵触,就应该依照“新法”来处理而不应再适用“旧法”。在法理上,“新法优于旧法”是普通的适用原则。因此,我认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法邦网: 证件不造假,以权谋私,黑钱分润,东窗事发,替人顶包等等在案件的最新进展中浮出水面,案件中的时建峰原来是个顶包者,他是在替弟弟时云峰顶罪,弟弟已经花费近百万去“捞人”。这些牵扯出来的事实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您怎么看?这些证据对案件重审的影响也请您谈一谈?
焦守弘律师:
一个农民在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元,是国家蒙受损失。毋庸置疑,是有人为虎作伥。从假军牌制作,买卖,提供,以至到使用,逃避税费,不可能是一人所为,而每一环节都构成违法或犯罪。期间不乏利益驱使,东窗事发,只处罚一个替罪羊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无法体现我国法律的威慑力。法律的公正性还应体现在将本案牵连的同案犯及接受贿赂的,干涉司法办案的,枉法裁判的大人物统统揪出来,晒一晒,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凡此种种,对案件的重审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本案已受到媒体及国人的关注,相信某些人会有所收敛,重新组成的合议庭会借鉴前车之鉴,给本案画一个圆满的句号,给国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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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守弘律师
焦守弘律师具备法学本科和毗邻专业研究生学历,现为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7年毕业后分配到公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1990年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独立办理各种案子,2000年与他人合伙创办律师事务所。自今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3000余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89250167
电子邮箱:JIAOSHOUH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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