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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不该成为法律中的空白

麻增伟律师      阅读:4507

麻增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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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资信调查 医疗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遗产继承

摘要 在即将到来的寒假中,很多大学生选择走出校园走向职场,进入企业实习,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为以后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纠纷并不鲜见,遇到争议,实习生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的麻增伟律师。

法邦网: 麻增伟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麻增伟律师:   网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在法邦网,与大家一起谈谈关于实习生如何维权的问题。

法邦网: 首先想请问一下麻律师,大学生在企业实习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麻增伟律师: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大学生在企业实习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并且劳动保障部门也持这种观点,原劳动部就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主流观点,还是有依据的。因为,目前,劳动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而在校大学生在企业实习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实践经验,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所以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另外,判断某种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的另一个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附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而在校大学生,其并未脱离学校,只是在非学习时间到实习单位实习,并未与实习单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校大学生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但本律师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校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应具体分析,应有所突破。对于以找工作谋生为目的,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的考察,而长时间连续性(与实习单位的正常员工一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享受用人单位普通员工同等待遇的,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来对待的,至少说可以参照劳动关系来对待。因为,此时,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目的,已不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为了谋生,其也接受了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具有了劳动关系应具有的要素。否则,就是变相鼓励实习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故意招用大量实习在校大学生,并侵犯在校大学生权益的行为。

法邦网: 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吗?请您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


麻增伟律师:   实习期和试用期不是一回事,实习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主要还有以下区别:
  1、针对的主体不同。实习期主要针对在校学生而言。而试用期是针对劳动者而言,而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的。
  2、目的不同。设立实习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让在校学生获得实践经验的。设立试用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和标准的。
  3、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在实习期,一般认为,实习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而在试用期,主体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主体之间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受劳动法调整的。
  4、期限不同。实习期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试用期的长短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且用人单位是不能违反的。

法邦网: 企业应对实习人员提供什么样的待遇?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若单位不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实习生应当怎么做?


麻增伟律师:   企业应对实习人员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并为实习人员提供合适的报酬或补助。这里的报酬可能会因顶岗实习和非顶岗实习而有所区别,因为二者强度是不同的,但具体的支付数额,需由双方通过实习协议来确定。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并没有针对实习关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待立法完善。但有关部委,部分地方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为了规范实习关系,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一些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实习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等。
  实习单位若不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的,实习生既可以向实习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学校与实习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实习单位支付报酬;还可以起诉实习单位,通过法院讨要实习单位拖欠的实习报酬。关键是实习人员要注意保留,实习单位拖欠实习报酬的相关证据。

法邦网: 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克扣工资、工伤事故被列为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四大恶状”。就拿工伤事故来说,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难免会遇到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推诿的情况,这时实习生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麻增伟律师:   为防止出现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克扣工资的问题,实习生、学校最好与实习企业订立书面的《实习协议》,并对辞退事由、工作时间、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实习协议为依据,向实习单位主张权益。一旦出现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克扣工资的事实,实习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出工记录,以前发放报酬的凭证等等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如何保障的问题,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废止,失去了效力。
  目前,由于实习人员的工伤认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各地对实习人员能否认定工伤认识不一,各地就此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基本上不再将实习人员的伤亡事故作为工伤对待。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江西省在《江西省童工、实习学生受伤可享受相应待遇指导意见》中指出: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虽然实习生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对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赔偿问题,若实习协议有约定的,可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处理,若实习协议没约定或未签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可直接按照民事侵权纠纷,将学校和实习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邦网: 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制度,实习纠纷频现,且解决纠纷时举证困难,单位和实习人员都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学生实习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这其中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麻增伟律师:   国外用人单位普遍实行的“实习生制度”,是一种对用人单位和实习生双赢的人力资源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不是学校和企业之间一种简单的“对口实习”任务,而是涉及到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要想建立完善的实习生制度,必须建立以学校、企业、大学生共赢为目的,政府大力支持,提供保障,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实习制度和配套制度。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把实习作为高校教育中的必经阶段,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提供充分的时间、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企业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实践提供实习岗位,把大学生实习作为企业吸纳和贮备人力资源的手段,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作为政府而言,应从保护实习生和规范实习制度的角度,制订一系列措施,如制订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的保护和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法邦网: 怎样才能避免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劳动纠纷?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您有哪些好的建议给他们?


麻增伟律师:   要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要做好事前防范措施,实习前,实习双方或三方,应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对实习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内功、事故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样既可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实习生而言,在实习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虚心请教,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既不对报酬过于斤斤计较,明确实习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实践经验和工作经验,也不放任企业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对于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适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要能给实习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要保障实习生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不拖欠实习生的报酬,不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给实习生应有的尊重,只有这样实习生才能踏踏实实地实习,认认真真的工作。在实习生上岗前,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为实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法邦网: 再次感谢麻增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麻增伟律师:   谢谢大家,也谢谢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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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增伟律师
麻增伟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2005年取得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证书,2007年毕业后进入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现为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外民商裁判网、中国民商法律网等网站发表大量文章。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资信调查 医疗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419086
电子邮箱:mzw010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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