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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学界呼吁大修拆迁条例。讨论近20年、多次易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昨日获得了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的毕明雄律师。
法邦网:
毕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毕明雄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我是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的毕明雄律师,很高兴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进行交流。
法邦网: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对社会公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认为新草案的亮点在哪里?
毕明雄律师:
就“条例草案”与“原拆迁条例”相比,亮点颇多,主要有:
1、“拆迁”改为“征收”意义重大,标志着基本法律制度的改变,回归宪法和物权法了;
2、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后,改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归权威的理性的司法渠道;
3、房屋补偿价格采取市场价的原则,不得低于同类的市场价,补偿标准和内容均合理;
4、征收程序中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多种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的决定权等。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标题由原条例的强调“管理”,转变为现在的强调“补偿”,您认为此草案与原条例最大的不同在哪里?新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取消了,变成了司法强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不同点又在哪里?
毕明雄律师:
该条例草案与原拆迁条例最大的不同在“拆迁”改为“征收”,回归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触及“卖地财政”等疑难问题,同时标志着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重大改变。原条例所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开发商并不是从业主手里取得土地,而是从政府手里取得了土地,政府在获取巨额卖地收益(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却不受法律责任的约束,受利益驱动与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引发了许多不幸的暴力拆迁事件。而该条例草案规定的征收则是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作为征收行政主体在获取土地收益的同时,对被征收人来说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我认为,这个修改不仅理顺了基本法律关系,而且更为重要是初步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还需土地等配套规则制度),使“中国式圈地运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内在控制。
关于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不同点在于司法有一套公认的正当程序机制;在土地等利益关系上相对而言司法地位更加超然和中立,自然更加理性和公正等。将争议纳入理性的司法渠道解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需要司法中立权威、程序公正、忠于法律,特别需要法官有担当。
法邦网:
强制拆迁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在草案中,强制拆迁的权利最后交给了法院,而不再给政府。不少网友质疑这个规定,说这只是多走一个程序而已。对于这种质疑,您的看法是什么?
毕明雄律师:
虽然理解这种质疑的声音是源于现在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还不足,在人、钱方面与政府关系太过密切而难以超然中立,法官无担当及逆淘汰选任机制等,但我相信这恰恰是有助于提高法院地位、法官威信的司法改革方向。即便现在法院不太给力,但毕竟多了政府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合法性审查、通知执行、强制执行等一整套的程序保障机制,对难以遏制的政府卖地利益冲动下的行政行为多少有一些抑制作用。其实法院的职能只是裁判而不是执行,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从长远看应当将法院整个执行部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顺便提及看守所也由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但要保留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受理审查后发出执行命令这一重要的正当程序,今后公检羁押公民、入室搜查也一样如此。
法邦网:
条例中规定拆迁补偿不低于市价,这是不是补偿标准的一个底线的规定?为什么新条例中要做出这样的规定?
毕明雄律师: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该条例草案确定了房屋补偿价格采取市场价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显然是补偿标准的一个底线标准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过去标准时过境迁却一成不变,明显不合理的过低,严重损害民众利益,而标准过低是导致矛盾的根源所在,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不给你说话反对的程序和机会。而该条例草案的标准不仅与时俱进按市场价予以较为合理的补偿,而且对房屋评估确定的价值如果有异议,也有相应配套的异议处理机制。当然,期待律师能够介入该异议处理程序之中并发挥专业作用。
法邦网:
新拆迁条例不仅对拆迁程序性规则有了大幅增补,还明确了拆迁补偿和过渡性住房由政府保障,您认为,与原条例相比,此规定的进步性何在?
毕明雄律师:
征收程序中规定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的决定权等多种程序性权利,该条例草案的进步性是明显的,尽管还有许多特别是土地等基础性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在难以遏制的暴力拆迁事件连连不断的大背景下,千呼万唤始出来不说,还半遮半掩难见面,可见阻力之大,难度之高,所以值得充分肯定的。如前所述,政府作为征收的行政主体,在获得土地收益的同时,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政府保障拆迁补偿和过渡性住房等内容。此规定的进步性在于确立了关于征收的行政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并初步确立了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当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毕明雄律师:
虽然对该条例草案给予充分的肯定,其实是在期待尚未最后见面的该条例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关于征收的三个原则即“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所谓目的正当,就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标;程序正当是指必须让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的决定权;足额补偿,指的是必须对被征收人的损失给予足够的弥补。另外,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希望将来进一步完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重申宪法法律至上,回归权威、中立、理性、公正的司法,方向固然正确,但还有一个“积极稳妥”的过程,所以总的来说是持谨慎的乐观吧。
法邦网:
再次感谢毕明雄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毕明雄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祝法邦网能够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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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明雄律师
毕律师从1994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和公司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销售和后期服务等房地产法律服务;商标、专利、版权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债转股等公司法律服务。毕律师为十多家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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