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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

宋维强律师      阅读:2546

宋维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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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商事经济纠纷

摘要 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规定之一。条例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六种违规行为将被究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宋维强律师事务所的宋维强律师。

法邦网: 宋维强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宋维强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维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维强,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下新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相关问题。

法邦网: 该条例的出台,其进步意义在哪里?请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为我们谈谈您的看法?


宋维强律师: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法邦网: 国家赔偿指的是什么?与国家补偿有何不同?请您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


宋维强律师: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法邦网: 那么赔偿请求人要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又包括哪些内容呢?


宋维强律师:   依照该规定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可以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法邦网: 说到此,不禁想到一个案例:宁夏吴忠警方“跨省刑拘”赔偿由三万变成三千,引起了不少网民的质疑。假如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支付,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障?


宋维强律师:   条例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者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邦网: 如何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对于有过失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能不能对其提出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宋维强律师: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为促进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条例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宋维强律师: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对于学习中碰到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和我继续探讨。

法邦网: 再次感谢宋维强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宋维强律师:   非常感谢贵网提供这个交流平台,希望我们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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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强律师
北京宋维强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近十年的拥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人脉资源的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宋维强先生作为发起人在北京创办的专业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京鲁两地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人脉资源,律师事务所坐落北京经济发达的国贸CBD商圈,贯彻“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真挚专注,宽宏博大”的职业思想。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商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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