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12月,住建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该办法从2月1日起执行。春节回到北京后,低收入租户该住到哪里成了他们目前最关心的问题。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武云飞律师。
武云飞律师:
首先对于房屋产权人来说,主要有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风险,房东对房屋承租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群租中人员比较杂不易管理,一旦发生治安问题房东就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房东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就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群租人员众多,极易发生房屋损坏致人伤害,私拉电线造成漏电伤人等危险事故,这些情况下由于房东未尽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不胜枚举。
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一、相邻关系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给他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群租房屋使用人生活中噪声较大,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这就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房屋承租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二、转租的法律风险。我们知道群组房屋中存在大量的非法转租现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发生转租纠纷,承租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在群租中还极易引发租房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人际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了刑事案件。
武云飞律师: 我认为此次出台的《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很明显这保障了承租人的居住空间、居住条件、居住范围从而保护了承租人的居住健康。二是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不难看出这也是保护了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居住的正常运行以及发生问题的解决办法,限制出租人不得随意调价保障了承租人租房的安定性。三是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一点确保了房东的既得利益,有效打击二房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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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云飞律师
武云飞律师,男,毕业于清华大学,具有法学/工学双重专业背景,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员,京华时报公益诉讼合作律师,在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中,武律师经办了大量的法律案件,涉及刑事、知识产权、房地产纠纷、合同、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
擅长领域: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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