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春运的到来,倒卖火车票的事件也越发严重。在昨日的春运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铁道部部长王志国表示,对于铁路职工倒票,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全体铁路职工,特别是和铁路车票有关的职工,一旦发现有倒票行为,或者违纪行为的,都会严肃处理。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召律师。
周科召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条仅规定了倒卖车票罪的量刑幅度,对于客观行为特征则根本没有任何描述。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第一条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所普遍适用的法律也就是上述两个规定。铁路职工如果如果违反规定先控制票源,而后再加价出售,同样可以构成倒卖车票罪。
周科召律师:
为了防止铁路职工参与倒票,铁路部门几乎在每年春运的时候都会重申铁路员工倒票一律解聘之类的规定,当然重申总比不重申有意义,但我觉得仅仅有重申,而未严格落实或辅以严密的配套措施是不够的,下面我就提几个不太成熟的办法供大家参考:
1、增设售票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铁路部门只在有火车站的地方设立了售票点,代售点往往只在大城市设有,而且代售点的数量也很少。而大量不通火车的县城、乡镇是没有售票点的,这给当地的人们出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许多人从家乡来到火车站后,发现车站已没有票了,为了出行,只好购买高价票,这就给倒卖车票行为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因此,增设售票点就成了当务之急,虽然这种办法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倒票车票行为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倒卖车票的行为。
2、代售点不能通过加价来获利,而应当由铁路部门以折扣价提供票源。比较相类似的电信、航空、移动通信等企业,他们的产品交给代售点出售时,从来都没有加价出售过,一向都是按照国家或企业制定的价格出售。如在春运期间同样紧俏的飞机票,代售点也不可能加价出售,代售点的利润都是来自于航空公司的返点或打折,而不是将之转嫁到普通老百姓的头上,如果将之转嫁到普通老百姓头上,就有可能会造成代售点为了追逐高利润而任意提高票价的情况发生。
3、增加透明度、减少车站留票数量,并禁止车站以订票的名义额外收费。我们每年春节都会发现有一个同样的情况,那就是我们到火车站排队早就买不到票的时候,但是经过四处托找熟人之后,又能弄到人情票。我觉得这个跟透明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这样铁路职工就有可能故意多留票下来,然后再以订票的名义收取订票费,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倒卖车票行为。因此,增加透明度,减少车站留票数量,并禁止车站以订票的名义额外收费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4、借鉴飞机票的销售模式,逐渐实现凭证买票、上车。这是杜绝倒卖车票的一个好方法,因为飞机票需要乘机人的证件才能购买,虽然同样是紧俏物品,但确实很少发现有人倒卖飞机票。火车票其实也完全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但因为需要增加庞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实施。我觉得铁路企业如果要考虑运营成本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合理的票价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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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科召律师
周科召律师,现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维权部主任,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知名论坛的法律顾问。他善于分析、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对公众维权领域的诉讼和非诉事务有独到的见解和优势,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针对委托人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全面及时地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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