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南市最近通过的一项法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证件到相关部门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这项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利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引发了社会对“夫妻互信”及“社会道德”的大讨论。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
法邦网: 中国《婚姻法》的立法基本准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济南也并非是“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开先河者,去年青岛市、广州市都出台过类似的法规。“夫妻互查财产”立法的频繁出台反映了什么问题?
王荣香律师:
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爱情、亲情等情感因素,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改变,如今的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根据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发现,2010年,我国共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5300多对。其中,四川省登记离婚的人数最多,全年有169294对夫妻登记离婚。从上面的数字我们会发现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使得完全以感情来解决婚姻问题和财产纠纷等,已经很不现实。
婚姻关系是一个需要感情维系,同样需要法律保障的社会关系。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使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至于人财两空,这一初衷是值得肯定的。
“夫妻互查财产”立法的频繁出台是各地方立法部门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在完善法律制度上做出的探索与尝试。起草者是好心,不过,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王荣香律师:
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要考虑到与上位法的相通和兼容,不能在出台之初,就与其他法律相悖,如若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就会遇到困难。“夫妻互查财产”如果运用不当,动不动就查询对方财产,引起反感不说,还容易导致婚姻破裂。而且,夫妻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都有权保护自己包括财产在内的隐私。婚姻关系比较微妙,婚后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要保护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或者颁布法令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如果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法令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中一方不了解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此时才允许夫妻互查财产,让法律起到保驾和应急作用。而这样的法规最好能升至国家层面,成为法律,而不是一地一规,一地一立。
法邦网: 立法中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其查询对象是所有的财产。而银行法也明确了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工商、房产、车辆的管理部门也都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设置的保密义务。众所周知,地方性法规不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么看来,济南的该项立法是否将面临法规冲突的尴尬?根据您的经验,该法规想要付诸施行,是不是有很大难度?
王荣香律师: “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状况”要想付诸施行,首先面对的就是法规冲突。地方性法规并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有媒体报道,去年广州这一规定施行之后,借助此条款欲查询丈夫财产状况的女方屡屡碰壁。所以,济南也难以成为“夫妻互查财产”的法律特区。想要破解在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容易受损的现实困境,光有地方性立法试验还远远不够。从法律上看,夫妻互查财产涉及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诸多部门,而这些部门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又都明确设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譬如《银行法》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车管部门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既低于国家法律,也不必然就高于部门规章,无权擅自扩大查询主体的范围。所以,夫妻互查财产在操作上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瓶颈,仅凭公民个人力量根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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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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