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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女律师被打致流产

姚卫芳律师      阅读:8047

姚卫芳 律师

联系电话:15021744891

擅长领域: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名誉诽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摘要 1月28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称该所多名律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遭法警殴打,其中怀有身孕的女律师刘桂英出现腹痛,流血等症状,两天后在医院被迫流产。该声明经媒体传播后,全国律师界一片哗然。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姚卫芳律师。

法邦网: 姚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姚卫芳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姚卫芳律师,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做交流。

法邦网: 律师在人民法院被法警殴打,引起了全社会的公愤。法警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仅代表的是人民警察的形象,更是人民法院的形象。法警在法院中的职责有哪些?法警的行为应当受哪些法律的规范?请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姚卫芳律师: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八大项:(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规范约束法警的法律法规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等。

法邦网: 回到案件本身,涉案法警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律师的哪些权利,我们应如何定性?


姚卫芳律师: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首先,法警的行为侵犯了律师的人身权。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第二,法警的行为侵犯了律师的参加诉讼活动,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参与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
  第三,法警的行为侵犯了律师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本案当天早9点30分前各位律师已来到法院等候开庭,法院却让数名律师及当事人家属等了近2个小时的才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消息,待开庭时却又遭到法警的违法行为,导致律师无法按出庭时间开庭。
  第四,法警的行为侵犯了律师的旁听权。作为非本案辩护律师,其他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对公开案件审理的旁听权。

法邦网: 涉案法警的违法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其所在的人民法院需要担责吗?


姚卫芳律师: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本案法警的违法行为,法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法官应发挥职能,对当时法警的行为做一正确恰当的指令引导,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第二、该法院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应将提高本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

法邦网: 律师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权利和律师身份独有的权利。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其职业权利应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


姚卫芳律师: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基本保障。现行《律师法》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言论豁免权等方面加强和改善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具体到本案,《律师法》中可见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然而以上这些重要的权利由于立法的缺陷及司法的限制,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显得苍白无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活动中仍是障碍重重。

法邦网: 一直以来,公检法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总是很敏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刁难甚至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我们对本案当事法院、法警的不良行为进行拷问的同时,不少人都发出了疑问,有什么办法能对公检法等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姚卫芳律师:   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
  1、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宪法明确了地方各级公检法机关有义务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检法的监督还是很不理想,希望能从这个方面切实研究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对公检法监督的具体举措。
  2、引导有效的舆论监督:网络、微博等的盛行,舆论监督的热度,能让公检法部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从而督促着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3、赋予律师法定监督权:确定律师的宪法地位,提升《律师法》的法律位阶,加强对律师这一相对弱势的法律职业群体的权利保障;赋予律师对公检法部门的相应监督权;提高律师协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律师协会的对公检法部门的相应监督权。

法邦网: 该事件也引起了众多网友对女律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作为一名女律师,能否从您的亲身体验中,简要地为我们谈谈女性律师所面临的执业困境,这其中对您感触最深的又是什么?


姚卫芳律师:   女性律师由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的特殊性及目前整个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展业中女律师会难于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更易受到伤害。建议多对女律师开展专业技能、业务开拓等方面的培训,多给年轻律师办案经验及技术上的指导,建立女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交流平台。

法邦网: 对立志或即将要步入律师圈的女性同胞们,您有什么话或者建议送给她们?


姚卫芳律师:   1、如果你仅想要一份工作或者是艳羡律师的高薪,请永远别踏进律师圈;如果你深爱律师这份职业并愿意为此不懈奋斗,请勇敢的选择,并勇敢的坚持。
  2、选择了做律师,请首先忘记自己的性别。
  3、女律师要学会发挥女性的特质,扬长避短,刚柔并济,智慧应对。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姚卫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0月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到启动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强调,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报道“从法警总队到大队,从领导干部到普通法警,一场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彻底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展开,司法警察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喜见成效。”可是就在全国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这边却出现了如此“不和谐”的事件,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让中央或最高院的精神能真正有效贯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人的心目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路漫漫其修远兮。

法邦网: 再次感谢姚卫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姚卫芳律师:   谢谢法邦网!祝法邦网越做越好,给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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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卫芳律师
姚卫芳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团律师。主要业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财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顾问、商务谈判诉前调解等。
擅长领域: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名誉诽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21744891
电子邮箱:hzyaowf@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姚卫芳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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