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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

田洪涛律师      阅读:4076

田洪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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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摘要 时隔17年后,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田洪涛律师。

法邦网: 田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田洪涛律师:     各位网友好,我是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田洪涛律师,很高兴应法邦网之邀与各位网友交流。

法邦网: 从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到美的、格力两大巨头员工在商场内互殴,再到腾讯与360之间的“3Q之战”,中国的商界仿佛成为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有网友认为,正是上述一系列事件促成了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修。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田洪涛律师: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实施的,在当时,这部法律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施多年来,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者市场环境的变化,多元竞争方式的出现,这部法律出现了不适时宜的情况,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备受各界关注的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和腾讯与360之间的“3Q之战”等,出现了亟待法律调整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其他法律的出台,例如《反垄断法》,也需要与之相衔接和互动。我想这些都促使需要进一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

法邦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哪些修订重点?您能不能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田洪涛律师:   好的。从目前的修订稿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修改: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出修改。
2、对执法的主体予以明确。
3、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法邦网: 现行的《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修订稿中,在经营者的后面增加了消费者,这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要加上消费者这一主体?


田洪涛律师:   这既意味着该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违法成本的扩大。现实中,经营者之间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增加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再发生此类事件,消费者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依据该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涉嫌不正当竞争,不只是竞争对手,还有消费者会对其提出诉讼,这样势必对经营者的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这样会促使经营者规范竞争,守法经营。.

法邦网: 以近期的“3Q之战”为例,涉事双方是否涉嫌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您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


田洪涛律师:   “3Q之战”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表现。在网络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通过设置安装技术障碍、定时弹出移除提示框等不正当技术手段影响或者阻碍竞争对手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非常多。双方为了占取市场份额,各自采用强制性的,排他性的方式来限制对手,其结果不只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无数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法邦网: 众所周知,最后出面解决“3Q之战”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是否应该是工商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中,您认为要如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


田洪涛律师: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法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这样,执法主体不明确,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而导致了该执法的不执法,不该执法的乱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各个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行使各自职责范围之内的执法权时才依法行使。否则就是越权执法。同理,法律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为工商部门,如果工商部门不出面制止,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法邦网: 商业贿赂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在医疗、电信、建筑等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以科研费、劳务费等隐蔽方式来达到贿赂的效果,这些行为究竟算不算是支付“财物”?在法律上商业贿赂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田洪涛律师:   你讲的情况的确存在,也较为普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很难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稿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就被认为是商业贿赂。修订稿对“财物”作出了明确解释规定,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的财物。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田洪涛律师: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不能够紧跟其后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希望立法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法律,依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制止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再次感谢田洪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田洪涛律师:   希望法邦网成为网友与律师沟通的最佳平台!祝愿贵网站点击率,美誉度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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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北京市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特别是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娴熟的执业技巧。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办过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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