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隔17年后,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田洪涛律师。
法邦网: 从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到美的、格力两大巨头员工在商场内互殴,再到腾讯与360之间的“3Q之战”,中国的商界仿佛成为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有网友认为,正是上述一系列事件促成了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修。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法邦网: 现行的《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修订稿中,在经营者的后面增加了消费者,这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要加上消费者这一主体?
田洪涛律师: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法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这样,执法主体不明确,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而导致了该执法的不执法,不该执法的乱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各个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行使各自职责范围之内的执法权时才依法行使。否则就是越权执法。同理,法律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为工商部门,如果工商部门不出面制止,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法邦网: 商业贿赂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在医疗、电信、建筑等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以科研费、劳务费等隐蔽方式来达到贿赂的效果,这些行为究竟算不算是支付“财物”?在法律上商业贿赂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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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北京市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特别是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娴熟的执业技巧。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办过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肯定。
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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