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汪峰的作品《春天里》,农民工歌手组合旭日阳刚迅速走红。近日,汪峰正式通知旭日阳刚的经纪人,以后不准在大型演出以及商业活动中演唱这首歌。汪峰表示:“我这样的行动不只是针对旭日阳刚,我只是以此警示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却反复使用我的作品的人。”该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的议论。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的戴嘉鹏律师。
戴嘉鹏律师:
旭日阳刚的翻唱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表演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权保护范畴,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此可知,旭日阳刚要使用汪峰的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应当取得汪峰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演出的行为,也有两种情形属于例外,就是《著作权法》的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这可以看出旭日阳刚的非商业性表演是可以不经过汪峰许可的,比如他们在自己的房间内开家庭演唱会。如果是商业演出,即便是在地铁通道中的收费演出都需经过汪峰许可。
春晚上的表演,晚会主办方取得了汪峰的许可,旭日阳刚表演《春天里》是合法的,他们表演的现场录像也可以合法发行。除此之外,在汪峰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旭日阳刚是不能进行表演的。当然如果汪峰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音著协)的会员,旭日阳刚可以在音著协获得表演许可。但现在汪峰明确表示禁止旭日阳刚表演其作品,因为汪峰对音著协的授权随时可以进行调整和限制,这样的限制作为被委托人的音著协只能接受,所以旭日阳刚也无法从音著协获得表演《春天里》的许可。
戴嘉鹏律师:
汪峰的这段话是在提及旭日阳刚对汪峰作品进行“唯一针对性翻唱”时说到的。其实他提出的问题完全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他利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许可就行了。
我觉得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看法:一出问题就会想到国家立法不够,就像前段时间网络上热议的打击拐卖儿童一样。实际上,我们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立法很多,而执行不力。著作权立法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
当然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对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要还是填平原则,即侵权人给被侵权人的赔偿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收益相当。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现在的音乐演出市场十分火爆,侵犯著作权行为时有发生,真正受到惩罚者却不多。填平原则的惩罚力度不够,也让被侵权人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纵观现有音乐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判例,大多数时候是维权者得不偿失,侵权者根本不会伤筋动骨。有时候表演者事先和权利人谈音乐使用费,还不如事后直接让法院判决。法定赔偿的数额为五十万元以下,这种赔偿数额很多情况下无法对侵权者造成威慑。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只有对侵权者进行惩罚性制裁,才能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戴嘉鹏律师:
翻唱不仅仅是一种表演行为,也是原作品的一种艺术再创作,是赋予原作品另外一种灵魂的行为,有时候翻唱歌曲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超过原作品。被翻唱的次数甚至还是原作品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指标。翻唱在港台地区称为演绎,这里就有改编的成分在里面。所以翻唱除了前面提到的表演权之外,还涉及到作品的改编权。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没有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行使。
汪峰禁止旭日阳刚表演其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旭日阳刚 “唯一针对性翻唱”汪峰的歌曲。作为歌曲的创造者及最初的表演者汪峰遇到一个问题:旭日阳刚的行为可能改变汪峰作品的整体形象,与汪峰创作的初衷不符,也会给汪峰的未来创作带来困难。所以汪峰禁止旭日阳刚翻唱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行使改编权的行为。
作为创作者,可以充分利用目前著作权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作品,通过许可和禁止两种方式来控制他人对自己作品表演和改编的行为。对于侵权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并主张权利,否则一旦歌曲被大范围、长时间翻唱,维权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到时候翻唱者可能会主张自己对作品再创作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创作者也可能面临“禁唱”带来的巨大的公众压力。
作为翻唱者一定要尊重原作品、尊重原作者。这可能比报酬更重要,这也是获得原作品表演权和改编权的基础。对创作者来说,作品是非常自我的东西,用汪峰的话来说,一个作品就像自己的孩子。所以当创作者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的表演歪曲或者丑化,心里肯定会不舒服,必要的时候在已经授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收回授权。另外翻唱者在翻唱前还是要去取得创作者的书面许可,以减少后期的法律风险。在没有授权的情况,翻唱歌曲一旦走红,创作者出面禁唱,对翻唱者来说也是巨大的商业损失。
为了创作者和翻唱者双方的权利,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被翻唱歌曲的表演形式、表演场合、使用时间、地域范围、报酬、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都要做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以免造成以后的纠纷。
法邦网: 就在不久前,乔羽,徐沛东、三宝等13位中国著名词曲作家联合发表声明,要求自1月5日起,所有非公益性的演唱活动涉及以上作者作品的,必须征得相关作者的书面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如擅自使用将被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份声明您是如何看的?
戴嘉鹏律师:
这个事件我也一直在关注,其背景还是比较复杂的。
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翻唱所涉及的这些权利长期以来被漠视,在国有体制主宰的时期,音乐的创作者和表演者都是国家职工,创作出的作品为国家所有,表演者也是为人民服务,这种情形下,根本谈不上表演权和改编权等著作权的保护。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认为,创作一首歌就应该以听众利益为最高利益,只要听众喜闻乐见,作品就可以被无偿表演、翻唱,甚至有些法律工作者也认为音乐作品一旦流行,就不能禁止他人表演、翻唱。实际上这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也扼杀了音乐原创者的创作激情和创作能力。
从音乐产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来看,翻唱永远不是主流,因为翻唱的版权成本会比较高,同时也得不到市场的长期广泛认可。翻唱有时候是歌手对自己风格的一种调剂,更多的时候是翻唱者对歌曲的创作者或者原唱的一种致敬。我国出现的大规模翻唱歌曲时期,不是某一首歌万人翻唱,而是万首歌万人翻唱。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但对现在还有影响。这次禁唱事件中汪峰受到众多歌迷、甚至知名人士的指责,就是这种影响的表现。
乔羽、谷建芬、徐沛东等词曲作家的作品可谓家喻户晓、百家传唱,由于原来对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其它历史原因,很多优秀作品都处于一种“流入公共领域”的状态,谁想唱就可以唱,尤其是一些借此成名的歌手,对他们禁唱几乎不可能。他们这个时候发出这个声明,一方面就是要把这些“流入公共领域”的歌曲拿回来,重新获得对这些歌曲的全部著作权。
当然这个声明的背后还有利益的问题。谷建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音著协,半年一结帐是4万元左右,全年才8万,这主要是硬版权复制的费用,譬如磁带、CD,还比不上歌手唱一遍的收入!”现在一场商业演出下来,知名歌手的出场费越来越高,而词曲作者的收益却非常少,二者收益的差距越来越大。由于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词曲作者的费用并不高,且词曲作者认为其收费缺少透明度,造成了某些词曲作者对音著协的不信任,从而取消了对音著协的委托,而是自己找律师进行维权。13位词曲作家的集体声明行动就是这样博弈的结果,他们觉得与其让音著协统一管理版权,不如大家联合请律师进行维权,这样可能成本高些,但收益也会更高,更重要的是各种收入和开支都是透明的,可以自己控制。当然这样的做法与音著协管理相比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权威性和广泛程度等方面,究竟效果怎样,还要看实践检验的结果。
从个人的角度来讲,我支持这些词曲作者的联合维权行为,一方面可以增加词曲作者自身维权的力度,另一方面这种联合行为虽然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实际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对音著协这种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一种抗衡和促进。使词曲作者得到合理的回报,才能使他们保持创作的激情和活力,真正促进国内音乐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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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嘉鹏律师
戴嘉鹏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经是一名执法部门的公务员,有着较为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也参与过北京市一些重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喜欢思考,喜欢辩论,喜欢竞争,就选择了律师的职业。最大的职业愿望是给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结交各界志同道合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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