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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王小巍律师      阅读:6378

王小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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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地产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合伙联营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资产拍卖

摘要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但是《公司法》缺乏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法院审理时经常无据可依。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的王小巍律师。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小巍律师:   法邦网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的王小巍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公司法问题。

法邦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涵盖了哪些内容?您能不能简要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王小巍律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涵盖6大内容:落实了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确立了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界定了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明确了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规范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妥善平衡了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法邦网: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确定发起人对上述合同责任的责任承担?


王小巍律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即便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邦网: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实践中围绕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对此“司法解释(三)”中有没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做出司法判断标准。


王小巍律师: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否则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也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有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也同样应该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法邦网: 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那么哪些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和未尽出资义务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王小巍律师:   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是通过上述行为将出资转出;而未尽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邦网: 在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那么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和处分,我们应当如何认定?


王小巍律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是,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小巍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从2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对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做出进一步规范。特别是明确了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这些规范的制定,将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统一认识、规范判决、便于执行。同时也严格规范公司治理,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公司股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发展。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巨大冲击力值得我们持续的关注。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小巍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小巍律师:   感谢法邦网提供了这样一个能够与广大网友互相交流的平台。法律的价值在于使公民知法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在与网友的不断交流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法律问题,也给了我们的工作一些启示,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为广大网友服务。希望法邦网这个平台可以越做越好,为网友们分难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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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巍律师
王小巍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后,即在外资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熟悉各类合同、公司运作、债权债务处理等业务,对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2000年成为专职律师,曾代理解决公民个人及公司有关的各类案件,实践经验涉及公民婚姻与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应收帐款追收、合同侵权与违约、破产清算等领域,担任公司及个人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房地产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合伙联营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资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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