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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课堂猥亵小学女生

陈建良律师      阅读:5422

陈建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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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债权债务

摘要 去年11月,北京怀柔某小学音乐教师李某猥亵6名女学生的消息在当地传开,周边村民匿名拨打电话报警后,李某于近日被控制。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对所犯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两年前的另一起猥亵案。目前,李某已被批捕。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陈建良律师。

法邦网: 陈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建良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的陈建良,很高兴能够做客法邦网,与大家共同谈谈李某猥亵女学生这一令人愤怒的事件。

法邦网: 学校这个词,特别是小学,让人感觉特别纯洁。而此案一出,让人愤怒之余还有些许心寒。据媒体报道,在对该事件的调查中,案发学校和派出所都称此事件不严重。对此,您是这么看待的?


陈建良律师:   是的,小学的时光总是那样令人难以忘怀,儿童的天真纯洁总是那么令人心疼不已。冰心《雨后》“…水里一群赤脚的孩子, 快乐得好像神仙一样”中描述的场景是多么的动人。但李某的行为却那么的卑鄙猥琐,学校和派出所的表态是多么地冷漠沉沦!国家之治乱,民族之兴衰,其关键在于人心之邪正清浊。欲使人心清正,则以教育为基础。教师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光荣而神圣,《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本案中,李某身为教师,却无视国法、泯灭良知、低级下流,竞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对多名天真无邪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以刺激、满足其淫欲,如同禽兽。这种行为,不但侵害儿童当前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到受害儿童今后生活、学习,心灵阴影或许终身挥之不去;不但玷污教师崇高形象,而且败坏社会良好风俗。因此,我认为这一事件非常严重。

法邦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违法了什么法律,应该受到何种处罚?作为老师这种特殊身份,需不需要从重处罚?


陈建良律师:   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课堂对于学生而言是一个公共场所,李某不但在课堂上公然猥亵儿童,而且人数多达六人、时间长达二年,按上述条款规定,应对李某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教师身份不是法定从重情节,但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法邦网: 老师在课堂上猥亵女生,作为管理方,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陈建良律师:   学校选人不当、考核不力、监管不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也就是说学校在教师的人员选聘考核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以前就职的学校就类似行为,却予以任用,用人不当;在该校猥亵女生也已长达二年,学校却毫无觉察,考核不力;在全国已发生不少同类案件发生并曝光后,学校仍麻痹大意,管理不严。因此,学校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法邦网: 学校在案发后,想通过私了的方式,掩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学校有没有这个权利对此事进行内部处理?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陈建良律师:   第一,学校没有权利对此事件进行内部处理,李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依法应受到刑罚的制裁。
  第二,如果学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进行掩盖,帮助其逃匿,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则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如果仅是知情不举,主观上没有使李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法邦网: 从案发到现在,已有5名受害学生家庭获赔,每户9万元。其中,除去犯罪嫌疑人家拿出的18万之外,其余27万元是由学校支付的,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陈建良律师:   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不违法。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具体赔偿金额最好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当然,民事赔偿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学校的出发点、动机不当。
  作为学校,在李某猥亵女学生东窗事发后,首先应当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查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李某进行处分,亡羊补牢,而不是为了学校“声誉”,选择私下和解,掩盖事实,助纣为虐。

法邦网: 案发后,孩子们都不敢说。孩子们的权益,要怎么才能得到保护?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孩子们,怎么去抚平他们心里的伤口,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陈建良律师:   对受到伤害的女生,最好能够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干预,去除其心理阴影,保证她们健康成长。

法邦网: 据媒体的最新报道,在有关部门和受害学生家长的商讨中,家长们一致不希望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此事。作为律师,您有没有一些话想和受害者的家长们说的?


陈建良律师:   相关部门息事宁人的做法违背教育宗旨,丧失基本的原则立场,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有可能涉嫌犯罪;家长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想私下和解,这种想法要不得,这既不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警醒潜在的不法分子,也不利于推动社会风气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受害家长应当依法维权,共同监督学校完善管理,共同促使师德师资提高,共同维护儿童健康的教育环境。

法邦网: 近年来,老师猥亵学生的案件并不鲜见。此类犯罪应该如何防范?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陈建良律师:   首先,要刨根究底,对传播淫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种违法要坚决打击;要大力推广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树立正确健康两性观念,提升社会整体伦理道德层次。
  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考核,及时处理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当发生伤害学生的案件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遮盖隐瞒。
  第三,学生家长应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平常多聊聊学习上及生活中碰到的事,以及时发现各种线索,发生类似案件要坚决、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权利;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有关社会团体可以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陈建良律师:   近几年,与本案类似的猥亵、甚至强奸女学生案屡屡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教育、公安等政府部门应正本清源,扫除毒源,完善管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教育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学校、家庭碰到类似案件应坚决运用法律武器,不能姑息养奸。同时也奉劝个别教师,加强自身修养,在物欲、色情面前,保持心地清净,为人师表。

法邦网: 再次感谢陈建良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建良律师:   谢谢大家。祝法邦网在新的一年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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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律师
陈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典型的有:刘某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安部督办)、唐某贩卖毒品案(死刑)、林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故意杀人案、高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陈某诈骗案等。陈律师办案思路开阔细致,法庭辩护经验纯熟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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