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春节前后,部分中国银行的网银客户由于误信诈骗短信,登录了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其所输入的网银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随即被“钓鱼”程序窃取,其网银账户内款项在几分钟内被迅速转走。中行使用的动态口令在保护资金安全上的能力也随之遭到了部分客户的质疑。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的陆岩律师。
法邦网: 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举报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春节以来,与中国银行相关的诈骗网站举报数量明显增加,克隆网站多达70多个。利用克隆银行官方网站,发送短信骗取网银用户资金的诈骗活动日益猖獗。您认为“钓鱼网站”野蛮生长的主要原因有哪些方面?
法邦网: 2010年,新增“钓鱼网站”175万个,比去年增长1186%。可以说“钓鱼网站”已经成为破坏网络安全的主要方式。那么“钓鱼网站”应由哪些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哪些法律?请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陆岩律师:
从报道的情况看,诈骗分子一般是通过制作与真实网站相似程度极高的网站,使普通用户无法识别来达到行骗目的的。因此,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制作、域名管理、网络空间监管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毫无疑问,在我国,这方面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
从诈骗分子的行为特征看,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诈骗分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比如获取个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也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邦网: 据悉,遭到钓鱼网站诈骗的部分中行客户,已经开始向中国银行申请索赔,理由是中行网银系统存在漏洞以及在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工作上存在失职,但至今无果。您认为在该起事件中,银行需不需要为客户的损失担责?
陆岩律师:
目前我国对于银行网银系统的安全标准仅有两部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从这两部部门规章的内容看,关于银行网银系统的安全标准是非常笼统的,很不具体。
面对日益猖獗的网银诈骗,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和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开发安全可靠的银行支付网关,大力推行电子认证方式,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制,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标准,强化网上银行内部安全控制,制定和完善涵盖各个风险点和业务流程的安全制度,综合运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违规违法操作,研究分析各种网上欺诈行为,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客户安全意识,引导客户安全使用网上银行等,应当成为金融监管机关的当务之急。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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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岩律师
陆岩,阿里巴巴中国站商人社区法律专家,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和侵权赔偿专业委员会委员。陆律师长期从事民事、经济诉讼及非诉讼的法律业务,对民商事法律业务的代理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对房地产、婚姻等案件都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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