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震惊全国的铁链囚养女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报道,被告人杨峰将非法领养的两名6岁女孩带至一毛坯房居住,白天用铁链将她们锁在该房的卫生间内,晚上让她们睡在地上,每天仅供维持生命的饮食。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武云飞律师。
武云飞律师: 虐童事件发生的情况有很多种,有的是再婚后虐待前夫(妻)的孩子,有的是虐待自己亲生的孩子,有的是虐待领养的孩子,还有的是为了出名而虐待儿童让别人知道自己,当然还有一些无良幼儿教师殴打、体罚儿童事件。从上述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先不必总结出一个根本原因,但不妨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个人看法,首先,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社会竞争激烈,人民生活压力增大,于是很多人拿与自然界抗争力最低的儿童出气;其次从法律和伦理道理角度看,我认为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沦丧,目无法纪,遇到事情不计后果也是造成很多悲剧上演的原因;最后我认为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保护儿童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认真核查收养儿童的法律手续,只有各方面综合并举才能更好的保护好儿童。
武云飞律师: 本案被告人采取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方法,提供不良饮食和恶劣的生活环境,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也构成了虐待罪。从刑法理论上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种罪处罚。所谓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表述来看,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本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重伤、死亡的除外),作为6岁的孩子是不可能知道控告嫌疑人的,因此本案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追诉被告人。
武云飞律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的条件包括:(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一般程序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那么非法收养一般指的是:(1)违反《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即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为非法收养。(2)《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即违反这个规定收养的也是非法收养的收养行为。
法邦网: 此案唯一让人欣慰的地方也许就是孩子们已被成功解救。但我们不禁想到,如果不是被热心群众及时发现,她们或许现在还被铁链锁住,成为赚钱的工具。怎样才能有效杜绝此类悲剧再次上演?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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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云飞律师
武云飞律师,男,毕业于清华大学,具有法学/工学双重专业背景,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员,京华时报公益诉讼合作律师,在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中,武律师经办了大量的法律案件,涉及刑事、知识产权、房地产纠纷、合同、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
擅长领域: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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