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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理财产品靠谱吗?

沈明律师      阅读:3526

沈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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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摘要 2010年被很多人戏称为“团购元年”,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团购”时下可谓吸足了人们的眼球,下馆子、看电影、做装修,甚至买车、买房等,每一波团购活动都引来了大批粉丝。近期,这股“团购”风还刮进了理财市场。团购理财买不买,消费者费思量。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沈明律师。

法邦网: 沈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沈明律师:   大家好,法邦的网友好,我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沈明律师,很高兴能够做客法邦网,与大家共同谈谈团购理财产品这一时尚的理财话题。

法邦网: 团购理财产品的优点毋庸置疑,无非就是降低投资门槛和减少交易手续费这两大方面,但却吸引了广大公众热情参与。目前我国法律对团购理财产品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沈明律师:   对于理财产品的团购,国内没有专门针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只有一些相关法规涉及团购。中国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同时也规定个人投资单一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法邦网: 团购理财产品存在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您能不能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沈明律师:   团购理财产品分为两种。
  一种是利用团购的规模降低理财产品的手续费和费率,如基金、保险等产品团购。今年1月份中国光大银行就推出了一个名为“理财一起团”计划,新客户和老客户一起组团,共同享受折扣。对于此种团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购”,说白了是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抢占客户资源的一种营销方式,用“团购”作为噱头去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而这种团购的风险一般不是很大,只要做好风险提示、选好理财产品和正规渠道,就和一般意义上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差别。但是,如果理财产品“团购”成为流行的话,难免出现一些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浑水摸鱼”的情况,网站信息也有可能造假。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是否会做风险提示,是否会为投资者推荐适合其投资目标、资金水平的产品,都很难说。更有甚者,如果是个人在牵线搭桥的话,发生亏损或者不符合投资目标的时候,投资者也不知道该找谁申诉。
  而另外一种“团购”则是打着可以降低某些高收益率产品的投资门槛的旗号,例如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等的团购。比如说信托产品,它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发现的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但由于投资门槛至少要 100万元,这样就有一些网站推出团购活动。也就是很多人凑钱进行投资,实际上是使风险向相对弱小的投资者转移。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如果一起团购的客户是陌生人,每个人都出了资,一旦出现资金纠纷或者意外产生法律纠纷,签订合约账户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如何保护就会成为“空档”。 而且信托产品销售时预期的年收益率并不一定都能实现,甚至有的还有损失本金的可能。而一旦出现亏损问题,一起团购的客户之间就很可能会出现纠纷。
  最后我还要强调两点的是,第一是团购网站的问题,一些不专业的团购网站涉足立足理财产品时,其经验和能力就成问题。因为理财产品的营销需要专业知识与能力,同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尚会显得不够专业,更何况是代售吃、穿、用等相关商品的团购网站?因此团购网站的专业性欠缺,有可能使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蕴含诸多风险。第二就是我们要看到每一位的投资者都有各自独特的理财需求,需要“量体裁衣”进行置业、育幼、养老的理财规划,而非团购的“标准化工厂”所能解决。

法邦网: 信托产品团购是目前理财产品团购中较有争议的一种。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如此看来,团购信托产品是否涉嫌违法?


沈明律师:   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但银监会对信托产品规定的高门槛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合格的投资者承受过大的风险。这只是内部文件,不能以此作为合同根据。像团购信托产品的“团购”是一种隐性合伙人的性质,提供资金由一个人出面去购买或者经营,所以这本身不违法。

法邦网: 除了信托团购,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等也已出现过团购。在团购理财产品的时候,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作为律师,您有没有一些建议给他们?


沈明律师:   恩,好的。对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团购,因为发行机构客观上存在营销需要,所以投资者只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做好风险提示以及选好理财产品,就和一般意义上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多大差别,交易的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
  而对于第二种,投资者在遇到此类投资门槛很低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多加考证,切不可盲目投资。以信托产品团购为例表示,投资者要和信托公司签订个人合同,而不能仅以某个人的名义参与购买,以防被卷入非法集资。同时凑钱投资最好不是跟陌生人“组团”,投资者可以选择亲戚或熟识的朋友,凑钱购买信托产品或基金“一对多”等产品。虽然这种情况通常不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但应注意斟酌投资对象。

法邦网: 团购网站由哪些机构或部门进行监管?如果出现团购网站诈骗的情况,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沈明律师:   随着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团购也会逐步完善和规范。我觉得市场监督和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管,给团购网站设立门槛限制,在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在网上支付方面还应有第三方监管,就像在淘宝上买东西一样,消费者先把钱打到支付宝上,收到货后感到满意再确认付款,同时还可以给出评价,约束商家诚信经营。据了解,目前已经有网站在做搜集信息、管理账户、评价商家的工作,以期在网络团购中引入第三方监管,确保团友的消费安全。
  网络实名制以及开始实施,这给我们进行有效维权提供了基础。若出现了诈骗情况,要及时报警。然并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法邦网: 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了一千多家团购网站。然而,在团购网站高速发展的同时,团购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信用度不高、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等等。对于规范团购网站市场,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沈明律师:   一、选择专业团队运营的、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团购网站。
  二、不要被价格和折扣迷惑。团购前要看清网站对商品的细节描述、消费规则、多与网站客服联系、咨询清楚再下单,同时注意保存相关消费凭证。
  三、注意商家的知名度和服务能力。团购前可先打电话到商家询问,排除商家不配合、“强制消费”等风险,对于非生活服务类商品,比如红酒、化妆品、服饰等,则应多注意商品的真实性和来源。
  四、团购网站需要有人气来烘托,消费者要明辨其中的虚假繁荣和交易数据。
  五、面对多家网站的不同服务时,不要盲目跟风下单,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沈明律师:   第一、金融市场的团购不能等同于消费团购,之所以称为团购也是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消费领域中,大家团购一件1000元的大衣,可以以900块钱成交实现优惠,但在金融领域,并不可以通过团购来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其实质是通过集合信托来实现资金归集,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门槛,风险是不变的。
  第二、还是要再一次提醒大家注意,理财产品团购从目前来讲还是新兴的投资渠道,一方面团购网站可能并不专业,另一方面理财产品信息也可能不真实,因此投资者应警惕背后的诸多风险。投资人需要去甄别,如果很盲目地看到高收益就去买,可能会步入误区,需要更加谨慎小心。在购买之前,投资人必须提前了解清楚产品是属于保本还是非保本等类型、到期如何兑现等基本问题。 

法邦网: 再次感谢沈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沈明律师:   谢谢大家,希望法邦网在新的一年里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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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律师
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本科,华东政法学院,现正攻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行业6年,现执业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具有很强的法律理论功底,思维敏捷,具有责任心,办事认真,为人诚实。专长公司法务操作、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投资法律风险预测和合同纠纷的处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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