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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有“毒”

倪立赶律师      阅读:4603

倪立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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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摘要 过去的几天,苹果手机再次成为一个话题,但这一次,人们关注的,不再是它令同行艳羡的热卖,而是我们手里拿的,是否是个“毒苹果”?2月15日,苹果公司正式发布2011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公开承认,因为供应商违规操作,在苹果的中国产业链上,137名工人“正已烷”中毒。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的倪立赶律师。

法邦网: 倪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倪立赶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受法邦网之邀,并借此平台,以平凡法律人的眼光,来解读时下被众多媒体称为“毒苹果”的社会热点事件。我一直在关注此事件的进展,关注事件中伤害的劳动者的维权行动,也在观察政府、企业对此事件态度、处置,总体的感受是: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尊严,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法邦网: 从“毒苹果”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企业供应商用工环境恶劣,企业责任缺失,员工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您觉得“代工企业”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倪立赶律师:   任何一个社会事件的形成,均有其复杂的原因,而且最终大都会成为一个法律事件。透过此事件,的确让人看到了某些企业用工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企业社会责任淡漠,使劳动者诸多法定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得不到应有的劳动者的尊严,尤其是这事件是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更是令人反思。山西的黑砖窑奴人事件,让人期盼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能解决劳动者的应有的劳动尊严。但该法出台之后,对于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从立法的层面来讲,应该是令人满意的,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损害劳动者的事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应发生的还在发生。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呢,依我的分析与理解,大致有以下因素:
  第一、法律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目前中国的法律是完备的,甚至有些规定是严厉的。但是,因为执法不到位,法律的规定有时成为一种摆设,久而久之,一些企业就淡忘的法律的规定,淡忘了劳动者的权益,法律的威慑力受到了挑战。
  第二、中国的制造业,尤其是一些“代工企业”本身固有的经济方面的原因决定。一个产品推向市场有策划、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等环节,而利润最少的往往是制造业,代工企业正是从事制造业的,其本身从以上环节上分得较少的利润,为了增加企业处身的收入,往往会想到从劳动者身上节省一些劳动方面的开支,这方面的节省到一定程度,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第三、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法定的职责,政府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在一定程序上纵容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损害。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在中国做企业,无论你是什么样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底线,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要遵守。而且,企业做得越大越有影响力,得更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全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对社会公众对价值取向的判断。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是没有“温度”的冷血企业,其追求的唯一目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的健康权被无视也就可能理解了!

法邦网: 苹果公司现在是全球数一数二的IT知名企业,这次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的发生,与苹果公司有没有关系,苹果公司需要对供应商企业负责吗?


倪立赶律师: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受害员工是供应商的员工,与供应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供应商与苹果公司可能也仅存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有关系,而中国目前劳动方面的法律,也仅是规定与劳动者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故苹果公司直接对供应商负责的法律依据尚不足。
  但是,苹果公司的终端产品是供应商提供的。苹果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应有完备的合同,代工企业工人虽然与苹果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联,但从创造价值的角度来讲,代工企业的劳动最终是为苹果公司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最大一部分是进入苹果公司的口袋里。苹果公司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全球性大公司,并且因终端产品的生产而与代工企业存在关联,其监管责任无可逃避。

法邦网: 本案中的受害员工应该得到哪些赔偿?请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倪立赶律师: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的规定,受害员工应属因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大致能得到的权利有: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病情反复时继续治疗费用企业承担、治疗期间工资与其他福利企业照发、构成伤残的可获得伤残补助金、治疗终结后可重新参加劳动或要求另换工作岗位重新就业,其他企业给予的补助。

法邦网: 让人们颇感意外的是,最初发现苹果有毒的并不是当地的监管部门,而是民间的环保组织。这不禁让人们质疑我们的监管为何会如此沉默?


倪立赶律师:   现在的某些问题,是有点令人无法理解。不仅是苹果有毒事件,而且其他事件也一样,大都发力于媒体与民间自发组织,这起事件由民间环保组织发现并持续关注,我不觉得奇怪。但是,我是惊诧于监管部门,为什么要这么低调。本事件涉及的监管部门可谓多矣,劳动部门、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均有执法权,当首先应担当的是劳动部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五,规定了你的法定职责,且不履行职责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劳动部门要积极介入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依法履行你的法定职责。

法邦网: 企业的隐形违法应当如何问责?如何建立良性、常态的企业生产监督机制?对于这些问题,您有什么看法?


倪立赶律师:   企业的隐形违法,并不一个法律概念,是不是理解为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呢?如果是一项违法行为,不分隐形或非隐形,只是有些违法手段“高明”,一时难以被识别、被发现。对于有些违法行为,只要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在法律的具体条文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是可以适用法律的原则来制裁不法行为的。

法邦网: 有毒的“苹果”,折射出很多问题,比如企业环境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而更让人们反思的是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孱弱。那么员工因工作环境致病致残算不算是职业病中的一种?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倪立赶律师: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依我的理解,员工因工作环境致病致残当属职业病中的一种。

法邦网: 如何确保企业员工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中作业,从法律方面来说,您觉得还有哪些需要加强的地方?


倪立赶律师:   立法已经做得很够了,不要出了一个事件就说法律不健全或不完善,要首先考虑执法,如何加强执法,如何用足现行的法律,担当法定职责。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倪立赶律师:   希望受害的员工尽快恢复健康,受批评相关企业要正视问题并改正问题,以包容之心对待他人的批评。相关政府部门要真正为劳动者做主,不仅要为企业而且更多地要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还有,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所有人的尊严。

法邦网: 再次感谢倪立赶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倪立赶律师:   好的,也再次感谢法邦网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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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立赶律师
倪立赶律师,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8年开始执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系温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医疗纠纷调解法学专家库成员,擅长于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法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代理。
擅长领域: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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