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近30岁的北京无业男子袁帅,办理多张信用卡后透支消费4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12月8日,海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被告人袁帅称,他觉得父亲不会不管他,肯定会帮他还钱,结果后来父亲生气就不给他还钱了。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颜丙磊律师。
颜丙磊律师: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其利息、违约金都比较高,信用卡透支消费也是越来越被大家认可,我国公民的储蓄率是很高的,信用卡业务激发了大家的超前消费,许多人甚至持有近十个银行的信用卡,在信用卡发行铺天盖地的时候,信用卡诈骗层出不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时颁布了司法解释,对还不上信用卡的人来说,就面临涉嫌诈骗的指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摘录)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袁帅即涉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海淀法院一审认定有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罚金三万,责令退赔四万多。
法邦网: 袁帅的父亲袁益中的辩护意见里提到:民生银行故意引诱透支,胁迫“父还子债”,利用公权制造冤假错案,纯属民生银行早已被通知不要再允许袁帅透支之后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理应自行依法担责,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属民法调整,不应适用刑法课罪量刑。 从法律的角度看袁益中的意见有道理吗?
颜丙磊律师:
不是信用卡还不上就一定是犯罪,要综合看,还不上也可能是民事纠纷,事实上很多还不上都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是指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不还,才按照信用卡诈骗处理。当然,持卡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只有他自己知道,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看事实上有没有还。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还是比较重的,信用卡消费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在银行其他借贷关系中,却没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贷款,无法归还构成诈骗的规定,这样企业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千万百万,比如房贷等,还不上也不会涉嫌诈骗罪。信用卡发行给银行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银行是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的,一般还不上了按照民事借贷纠纷处理比较合理,否则坐牢、罚金、还要退赔,对个人来说处罚过重。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出现大量信用卡透支还不上的情况下出台的,估计也考虑到了上述因素,所以同时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容易给人造成刑民不分的印象。
颜丙磊律师:
我觉得银行在发卡的时候要通过银行间的信息系统,了解持卡人的持有信用卡的数量,如果已经有信用卡了,就要慎重,不能为追求发卡量而发卡。这样就能尽量避免经营风险,也能尽量让一些透支消费习惯的朋友少一些法律风险。
我要对持有大量信用卡或者高额信用卡的朋友说,尽量不要透支消费,因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如果单按法律规定,可能很多信用卡持有者都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了!只是有时候银行觉得报案太多,会让更多的消费者不愿意申请他们银行的信用卡,反而会损害银行的商业利益,所以一些银行也不愿意按照犯罪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更宽松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要慎之又慎,及时还钱,还不上也要和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因为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比失去人身自由要小得多。
这个案件被媒体广泛关注,是因为银行间的无序竞争,争着发卡,鼓励透支,造成一些冲动的人越消费越多,陷入信用卡消费陷阱,中国的家庭是互助的,不象国外的个人独立性强,往往把整个家庭都拖入到信用卡消费的无底洞里。而银行在额度管理,消费还款能力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跟不上,本来如果没有刑事处罚的严厉,可能许多银行要自偿苦果,现在刑事规范很严厉,也可能会造成银行有恃无恐,更加泛滥的发行信用卡!
总之,刷卡虽潇洒,透支要慎重,如若还不上,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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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丙磊律师
颜丙磊律师执业8年,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颜丙磊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著作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商标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专利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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