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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胁迫“父还子债”

颜丙磊律师      阅读:3676

颜丙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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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 房地产

摘要 年近30岁的北京无业男子袁帅,办理多张信用卡后透支消费4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12月8日,海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被告人袁帅称,他觉得父亲不会不管他,肯定会帮他还钱,结果后来父亲生气就不给他还钱了。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颜丙磊律师。

法邦网: 颜丙磊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颜丙磊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颜丙磊律师,很高兴来到法邦网做嘉宾点评。也欢迎大家通过我的微博对我的观点予以点评:http://t.sina.com.cn/bingleiyan。

法邦网: 信用卡几年来发展很快,许多银行竞相发卡,社会上许多持卡族,甚至一人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的人很多,这里面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颜丙磊律师: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其利息、违约金都比较高,信用卡透支消费也是越来越被大家认可,我国公民的储蓄率是很高的,信用卡业务激发了大家的超前消费,许多人甚至持有近十个银行的信用卡,在信用卡发行铺天盖地的时候,信用卡诈骗层出不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时颁布了司法解释,对还不上信用卡的人来说,就面临涉嫌诈骗的指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摘录)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袁帅即涉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海淀法院一审认定有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罚金三万,责令退赔四万多。

法邦网: 袁帅的父亲袁益中的辩护意见里提到:民生银行故意引诱透支,胁迫“父还子债”,利用公权制造冤假错案,纯属民生银行早已被通知不要再允许袁帅透支之后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理应自行依法担责,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属民法调整,不应适用刑法课罪量刑。 从法律的角度看袁益中的意见有道理吗?


颜丙磊律师:   他说的银行的损失应当自行担责,这钱不应该还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钱肯定是应当还的。
  但是,该还归该还,银行到法院起诉按照民事借贷纠纷是一种方式,银行报案按照诈骗案件定罪量刑也是一种方式!
  本案究竟应该算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焦点问题。袁帅涉及不止一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而是七张信用卡。如果其他卡的透支不是犯罪,为什么单单民生银行这张卡是犯罪?如果都是犯罪,为什么不一并起诉?难道要等袁帅坐完牢,再把那几张卡的罪行再判一次?其他银行有的通过民事起诉,有的还在与袁父协商中,有的面对公安机关的落实也没有指控犯罪,为什么民生银行的卡就是犯罪?这些疑问就让本案的扑朔迷离,争议极大。

法邦网: 那么袁帅信用卡诈骗案的关键是什么问题呢?


颜丙磊律师:   关键问题是袁帅透支信用卡的时候是不是明知没有自己还款能力。本案很有意思,袁帅说透支的时候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事实上透支后他想办法还了很多,很长时间内他都能还款,当然他想办法只要能还钱,就是有还款能力,但是因为他有分期付款,在突然还不起的时候就无法阻止欠款额越来越多。最后总共透支近十万,有四万多还不上了!

法邦网: 他自己都认为自己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了,这还有什么争议呢?


颜丙磊律师:   不可一概而论,就比如一个人说自己杀人了,但客观上没杀人,能认定杀人罪吗?袁帅说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但客观上他还了,不能认定他当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要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要统一!再假设袁帅坚称自己不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但是事实上透支后一分钱也不还,那就有可能仍然认定其消费时没有还款能力。这个需要法官综合评定!袁帅本人是可怜可悲的,甚至自认犯罪,觉得自己还不上了就是犯罪,还天真的认为其父替他还了就能马上出来!然而,我认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严厉的刑事处罚,仍然要慎之又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

法邦网: 还不上就是诈骗犯罪的话,持卡族不是很危险吗?银行发行信用卡一点风险也不会承担吗?


颜丙磊律师:   不是信用卡还不上就一定是犯罪,要综合看,还不上也可能是民事纠纷,事实上很多还不上都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是指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不还,才按照信用卡诈骗处理。当然,持卡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只有他自己知道,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看事实上有没有还。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还是比较重的,信用卡消费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在银行其他借贷关系中,却没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贷款,无法归还构成诈骗的规定,这样企业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千万百万,比如房贷等,还不上也不会涉嫌诈骗罪。信用卡发行给银行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银行是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的,一般还不上了按照民事借贷纠纷处理比较合理,否则坐牢、罚金、还要退赔,对个人来说处罚过重。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出现大量信用卡透支还不上的情况下出台的,估计也考虑到了上述因素,所以同时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容易给人造成刑民不分的印象。

法邦网: 那么袁帅究竟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颜丙磊律师:   这个要等待也要尊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个人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透支,还了大部分的情况下,在透支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能还款,并且没再发生新的消费,不宜认定袁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袁帅判决前还请求父亲还款,说他消费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点牵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应当是指透支时的是否明知。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颜丙磊律师:   我觉得银行在发卡的时候要通过银行间的信息系统,了解持卡人的持有信用卡的数量,如果已经有信用卡了,就要慎重,不能为追求发卡量而发卡。这样就能尽量避免经营风险,也能尽量让一些透支消费习惯的朋友少一些法律风险。
  我要对持有大量信用卡或者高额信用卡的朋友说,尽量不要透支消费,因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如果单按法律规定,可能很多信用卡持有者都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了!只是有时候银行觉得报案太多,会让更多的消费者不愿意申请他们银行的信用卡,反而会损害银行的商业利益,所以一些银行也不愿意按照犯罪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更宽松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要慎之又慎,及时还钱,还不上也要和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因为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比失去人身自由要小得多。
  这个案件被媒体广泛关注,是因为银行间的无序竞争,争着发卡,鼓励透支,造成一些冲动的人越消费越多,陷入信用卡消费陷阱,中国的家庭是互助的,不象国外的个人独立性强,往往把整个家庭都拖入到信用卡消费的无底洞里。而银行在额度管理,消费还款能力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跟不上,本来如果没有刑事处罚的严厉,可能许多银行要自偿苦果,现在刑事规范很严厉,也可能会造成银行有恃无恐,更加泛滥的发行信用卡!
  总之,刷卡虽潇洒,透支要慎重,如若还不上,可能要坐牢。

法邦网: 再次感谢颜丙磊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颜丙磊律师:   相信节目会越来越精彩。欢迎更多的网友关注和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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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丙磊律师
颜丙磊律师执业8年,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颜丙磊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著作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商标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企业专利权保护专项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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