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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出租”的卖花儿童

李前军律师      阅读:4754

李前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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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摘要 夜幕降临后,几名卖花童穿梭在烧烤店、酒吧店门口,他们手捧一大束玫瑰,向过往的路人热情地推销……3月初,九眼桥附近出现了以上的一幕。经过1周的前期调查,武侯警方初步确定,有人在幕后操控这几名卖花童。据民警调查,卖花儿童自称是父母将自己出租,佣金为3000元/年。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

法邦网: 李前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前军律师:   大家好,我是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感谢法邦网的约请,提供这样一个机会,就日前媒体有关“卖花儿童”的报道和大家进行沟通,欢迎大家一起交流。

法邦网: 街头的卖花儿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他们不到上学年龄或十岁刚出头,就被父母“租”给他人或被“蛇头”控制利用,在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卖花。卖花儿童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李前军律师:   事实上,卖花儿童在我们身边出现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许多时候,他们的存在在我们看来,仅仅是因为家里贫穷而挣点吃饭钱,更多的理解为是变相的乞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从媒体上被批露较多的是儿童被父母出租或被其它人员控制而卖花的新闻,听来确实令人震惊。因为,这种现象已经不是一般的乞讨,而是涉及到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严重问题,其性质可能构成犯罪了。
  卖花儿童的存在,特别是被成年人以暴力控制的方式而控制的卖花儿童的存在,我个人试着分析,可能有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全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认识不够,当卖花儿童多得泛滥到让我们可以熟视无睹的时候,当孩童卖花却没有人考虑包括其父母都拒绝考虑该孩子的教育问题的时候,那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想真的仅仅是停留在法律的条文上了。其次,是我们国家对于残疾、流浪、乞讨等儿童的监管缺乏制度上的架构,我们现有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里面虽然都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预防犯罪方面的规定,但总体上比较原则,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也鲜有配套的文件规定,以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上难有切实显现的法律实效。再者现行的关于乞讨及对流浪儿童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重叠,以致于可能产生管理层面上的推诿或冲突,对于乞讨儿童,是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还是民政部门来管理?还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出面管理?目前这一块还有待相关国家权威部门进一步考虑细化,进行各管理机构权力上的分配与制约。

法邦网: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没有对孩子进行监护看管,而是将其租借出去卖花,家长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遗弃?作为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些家长的做法的?他们是否涉嫌违法?


李前军律师:   作为家长,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有监护的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管理及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都有关于父母对子女监护的明确内容,而像报道中提到的被租出去卖花的这些孩童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显然是违法的。
  什么是遗弃?及将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个人理解,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之职责,特别是以将孩子作为赚钱的工具对外出租的形式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手段之卑鄙,主观之龌龊,此如此辱丧人伦的作法,可以说情节恶劣,应考虑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卖花儿童是否属于童工?


李前军律师:   所谓童工,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叫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卖花儿童,我不认为是童工,也就是这里说的未成年工。因为,如果是童工,被招用童工所进行的劳动内容的本身并不违法的,而且,这其中的劳动并非出于对未成年工本人意思的违背,只是因为保护未成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招用达不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而对于卖花儿童而言,他们参与卖花本身是被暴力强迫的,即使,他们卖花本身是自愿的,但是因为系被他人有组织的进行盈利活动,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损害儿童健康发育成长、背离社会人伦公德为代价的行为,是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的,对于情节严重的,一定要将有关人员予以法律制裁。

法邦网: 卖花儿童的幕后人员往往操纵着多名卖花儿童,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嫌强迫组织儿童乞讨罪?


李前军律师:   在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条中,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是本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而在卖花儿童案件中,大多数儿童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也确实系由有关人员以类似划定地域、等级管理、按工分赏的形式进行有组织的对流浪、或所谓出租来的、甚至还有被拐卖来的儿童进行的人身控制,其威胁的表现方式也基本是暴力和恐吓为主,对于这种情况下对卖花儿童控制的行为,我个人的理解,倾向于应以强迫组织儿童乞讨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卖花儿童是否属于乞讨人员,能否获得民政部门的救助?我们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解救这些孩子?


李前军律师:   我认为,不能单一的认为卖花儿童就是乞讨人员。对于被暴力胁迫人身自由以卖花为形式而被操纵获取非法利益的儿童来说,他们形式上是卖花,而实质上是被胁迫而进行的乞讨式销售,一旦这些儿童不能完成组织者制定的目标任务,就将被实施人身摧残或精神恐吓,这与那些因生活极度贫困、无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沿街乞讨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于这些卖花的儿童,不能完全指望民政部门的救助来解决,而是应由司法机关对相关幕后操纵人员予以沉重打击,要在全社会展开一场声势浩大的解救类似卖花儿童、救助流浪儿童、乞讨儿童的活动,只要全社会齐心协力,相信一定会铲除这一丑恶的社会毒瘤。

法邦网: 如何才能杜绝卖花儿童的现象?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李前军律师:   从媒体近期报道的情况来看,卖花儿童绝非个别城市的个别现象,如何才能杜绝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确实是个应慎重、全面考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要提高全社会对于未成人的关爱意识及对未成人成长教育事业的关注,我们身边人能做的,可以借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规定,建议尽量不从街头的卖花儿童手里买花。其次,对于出现卖花儿童这类少童售卖行为,由城市管理、公安、民政救助机构等部门联合起来,实行共同监管,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经查实有流浪儿童的父母未尽监管之职的,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开展相应的揭批丑恶等宣教活动;确实属生活困难乞讨的,由当地政府的救助机构予以收留安置或安排遣送。前面我说过,对于不同的社会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管理权力、职责上的分配及细化,还是要有个良性的联动协作机制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前军律师:   我想,本该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正规教育、在家里接受父母至亲抚爱的孩童,却被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赚钱的人犯蛇头非法操控而穿梭、流浪于街头市井间,其人身自由和美好的童年记忆被一双双沾着黑血的双手所掌控,一个个鲜活的少童就活生生变成了一个个赚钱的机器,确实令人惋惜。这一丑恶现象的存在,是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权利的严重而粗暴的杀戮,是对社会的犯罪。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期望政府能从法律完善、制度构建、城市管理、公民素养的提高等方面,多渠道、多角度地对流浪人员、乞讨人员、及今天所谈的卖花儿童等一类问题进行相应研究,并拿出有效措施,针对性管理。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前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前军律师:   长期以来,法邦网以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多的关注各类社会热点问题、民生问题,同时本着诚实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法律信息服务资源的宗旨,为律师及社会公众架起了一座畅通的桥梁,为捍卫正义,弘扬法治精神作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希望法邦网不断进取,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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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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