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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雪碧汞中毒案

易胜华律师      阅读:2614

易胜华 律师

联系电话:1381173092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摘要 因感情纠纷,马赛被情人刘晓静在雪碧饮料中投入汞珠,马赛饮用后中毒。得知事实后,因害怕牵扯出刘,马赛谎称是自己打开的饮料瓶盖。“雪碧汞毒门”一时成为轰动京城,乃至全国的新闻。2011年2月,西城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马赛有期徒刑1年。随后,马赛提起上诉。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律师。

法邦网: 易胜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易胜华律师:   大家好,我是法邦网的老朋友了,很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

法邦网: 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您能否先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罪名?


易胜华律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邦网: 本案当事人马赛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被下毒的雪碧,按理说他是受害者,那为什么作为受害者的马赛会被起诉?


易胜华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马赛在接受警方调查和媒体采访的时候,虚构了“亲手打开雪碧”的虚假事实,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散布,损害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可口可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构成该罪。

法邦网: 此案的争论焦点有哪几个方面?您对这些争论焦点是怎么看的?


易胜华律师:   作为本案被告人马赛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我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的焦点在于:
  1、马赛有没有捏造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誉的虚假事实?
  2、马赛为什么要虚构“亲手打开雪碧”的事实?(涉及到犯罪故意)
  3、虚假事实有没有散布出去?
  4、可口可乐公司的损失如何统计?
  我认为:
  1、使得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到影响的事实是“雪碧中有汞”,而非马赛“亲手开启”,马赛并未捏造雪碧有汞的基本事实。“亲手开启”不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誉。
  2、马赛虚构该事实的原因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在警方最初询问他的时候,他已经明确表示“记不清谁开启雪碧”,警方要求他必须确认。由于担心警方对其他在场人的询问,会使自己与刘晓静之间不伦恋情存在暴露的风险,同时马赛认为刘晓静不可能对自己下毒手,雪碧中有汞是事实,谁开启并不重要,因此说是自己开启。马赛并不知道这样一句话会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誉,也没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
  3、虚假事实并未散布。我认真地检索了中毒事件发生后直到马赛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的新闻报道,均没有提及马赛“亲手开启雪碧”。因此马赛即使虚构了事实,该事实也没有得到“散布”。
  4、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可口可乐公司能证明的损失绝大部分都是间接损失,不符合追诉要求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结合以上四点,我认为马赛不构成该罪。

法邦网: 得知事实后,马赛与投毒者共同达成攻守同盟。有网友指出,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对此您是怎么认为的?


易胜华律师:   纠正一个说法。马赛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从不知道刘晓静对自己投毒。马赛是在自己被关押之后才知道投毒真相的。这一点,司法机关也是予以认可的。马赛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的,批捕后罪名更换为涉嫌“包庇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是最终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罪名均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就是说检察院和法院都默认了马赛对他人投毒是不知情的。
  无论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都是故意犯罪,成立犯罪的前提要件是,马赛明知“投毒系他人所为”。缺失了这个主观要件,马赛就不成立以上罪名。
  需要强调的是,马赛自始至终从未向可口可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是一直在配合司法机关对事件进行调查,等待检测结果。所谓的“索赔百万”,只是马赛家属在和亲友私底下聊天的时候,对于今后可以主张的赔偿数额的猜想。这些主张,从未向可口可乐公司提出。

法邦网: 就在马赛中毒事件1个多月后,通州出现又一例“雪碧汞毒门”事件。警方通报称,这起雪碧汞中毒案,系中毒者本人误食体温计中水银后,担心家长责备而将部分水银掺入雪碧中。警方认为,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并未伤害他人,是自己误食了汞,不构成犯罪。不少网友对此不解,同样是使可口可乐公司的信誉受到损害,为什么这起案件没有受到追究?


易胜华律师:   警方的解释是有道理的。但是,同样的逻辑也应当适用于马赛。马赛是被人投毒,作为受害人,在真相不明之前,有权提出自己的怀疑。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看穿他人犯罪行为的火眼金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如果存在无心的过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法邦网: 我们应当如何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


易胜华律师:   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损害商业声誉商品信誉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明知他人的商品并不存在问题,为了损害他人的声誉而捏造事实并散布给社会公众,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当然属于损害商誉的行为。如果只是出于误解而导致他人商誉受损,则不构成犯罪,最多也是根据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易胜华律师:   “3•15”马上就要到了,消费者权益又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而不能过于苛求。如果要求消费者的投诉和言行百分之百的准确,消费者的品德没有任何瑕疵,那就为消费者维权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等于是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而且我们都不是专家,不是圣人。消费者在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权需要谨慎、守法,同时,法律也应当允许消费者出现一些可以容忍的失误。

法邦网: 再次感谢易胜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易胜华律师:   法邦网越来越贴近生活,贴近热点事件。祝福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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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华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刑事辩护业务指导组组长,作家协会会员,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导师。曾荣获“十大优秀辩护人”,法律帝国“全国十大优秀律师”称号。易律师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担任法治节目嘉宾。其承办的刑事案件多次被CCTV-12追踪报道。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730921
电子邮箱:lawyeryiru@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易胜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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