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年一度的“3•15”就要到来,消费与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近日,有网友投诉在某咖啡店消费时遭遇了商家的“最低消费”。消费者无论消费了多少,最后都要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超过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面对商家的“最低消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的王红梅律师。
法邦网: 目前,北京、南京等地是明禁“最低消费”的,而上海等地则表示最低消费只要公开明示就行。也就是说,我国对“最低消费”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那么根据存在即合理的原则,是否可以说“最低消费”不违法?
王红梅律师:
最低消费”违不违法应该看其最低消费的内容是否合理、公平,目前主流的一些看法是只要有“最低消费”就是违法的,这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你的内容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下,才是违法的。比如有些店面提供免费网络、免费茶水的,这些也是有成本的,只要你的消费告示、提示做到公平合理,应该也是可以的。
但是,现在针对我们现在的国情,我们还是提倡不限制最低消费,比如像肯德基、麦当劳这些连锁店,走累了去休息一会或者去上洗手间等,点不点餐、消费多少都不限制,这才能体现出一个大企业的责任精神,国内很多酒店就是上洗手间都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这就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法邦网: 商家对于“最低消费”也有苦衷,有餐饮店老板就举例:目前电话有月租和保底,出租车有起步价,这月租、保底和起步价不也是“最低消费”的一种吗?为什么这样的“最低消费”合乎情理,而我们的“最低消费”就要遭人白眼?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在您看来月租、起步价与“最低消费”在本质上是否有区别?
法邦网: 虽然最低消费已经成为了“行业潜规则”。但大多数消费者对“最低消费”还是比较反感的,认为属于强迫消费。对此也有商家辩驳,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并没有强迫消费者非要在此消费。那么“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强迫消费?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法邦网: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么看来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格式合同?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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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律师
王红梅律师,山东烟台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审查、劳动争议、改制、清算、股权转让、涉外(包括国际贸易)等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3829695
电子邮箱:meizi_011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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