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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何时休?

王红梅律师      阅读:4214

王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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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股份转让

摘要 一年一度的“3•15”就要到来,消费与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近日,有网友投诉在某咖啡店消费时遭遇了商家的“最低消费”。消费者无论消费了多少,最后都要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超过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面对商家的“最低消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的王红梅律师。

法邦网: 王红梅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红梅律师:   大家好,很开心法邦网提供这次机会和大家交流一些观点和看法。

法邦网: 目前,北京、南京等地是明禁“最低消费”的,而上海等地则表示最低消费只要公开明示就行。也就是说,我国对“最低消费”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那么根据存在即合理的原则,是否可以说“最低消费”不违法?


王红梅律师:   最低消费”违不违法应该看其最低消费的内容是否合理、公平,目前主流的一些看法是只要有“最低消费”就是违法的,这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你的内容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下,才是违法的。比如有些店面提供免费网络、免费茶水的,这些也是有成本的,只要你的消费告示、提示做到公平合理,应该也是可以的。
  但是,现在针对我们现在的国情,我们还是提倡不限制最低消费,比如像肯德基、麦当劳这些连锁店,走累了去休息一会或者去上洗手间等,点不点餐、消费多少都不限制,这才能体现出一个大企业的责任精神,国内很多酒店就是上洗手间都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这就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法邦网: 商家对于“最低消费”也有苦衷,有餐饮店老板就举例:目前电话有月租和保底,出租车有起步价,这月租、保底和起步价不也是“最低消费”的一种吗?为什么这样的“最低消费”合乎情理,而我们的“最低消费”就要遭人白眼?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在您看来月租、起步价与“最低消费”在本质上是否有区别?


王红梅律师:   这三者还是有区别的,固定电话月租我认为也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移动电话的,每个运营商提供的可供选择的套餐有很多,有的有最低消费,有的没有,消费者至少可以选择,出租车的起步价是地方政府部门的统一调控政策,而且每个地区的起步价是一样的,无论你搭乘那辆出租车,价格是一样的,这是公平的,但是饭店的最低消费不一样,一个商家一个样,数额各异,有的商家可能有的包间有最低消费, 大厅不限制,这样相对合理一些,消费者可以选择无最低消费的区域用餐,但是有的服务企业只要进店全部就是最低消费限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邦网: 虽然最低消费已经成为了“行业潜规则”。但大多数消费者对“最低消费”还是比较反感的,认为属于强迫消费。对此也有商家辩驳,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并没有强迫消费者非要在此消费。那么“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强迫消费?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王红梅律师:   我认为那种进店就有最低消费的商家是强制消费,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查处限其整改,对于一些提供有消费限制和无消费限制区域的商家,只要规定合理、公平,做到提前告知,多数消费者还是能够理解的。

法邦网: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么看来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格式合同?


王红梅律师: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没有协商的过程,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对于这类合同,消费者还是要看其内容,根据自身的消费水平作出合理的决定。或者去没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消费。

法邦网: 如果因“最低消费”发生了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王红梅律师:   首先要及时保存证据,现在很多商家都安装了录像设备,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纠纷后,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不成的要及时报案,留存证据,比如点餐的记录、发票、商家的小票、服务的工作人员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邦网: 要杜绝“最低消费”的潜规则,您认为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王红梅律师:   首先,进入商家之前要仔细看看商家有没有设置最低消费的告示、声明、通知之类的东西,如果有,可以根据此次消费水平作出判断进行合理的选择,如果没有声明,应该提前问问服务人员有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以免等到消费之后结账时候出现纠纷。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红梅律师:   商家作为服务行业,是以服务为盈利手段,服务好了,自然能够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服务不好,只靠规定所谓的最低消费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应该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遇到类似不合理的问题应该积极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借用媒体的力量曝光,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通过通过努力,能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红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红梅律师:   我觉得法邦网做的很好,能够为民解难,能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为律师朋友们和需要帮助的朋友们交流、沟通,这种模式很好,希望法邦网的朋友们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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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律师
王红梅律师,山东烟台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审查、劳动争议、改制、清算、股权转让、涉外(包括国际贸易)等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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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eizi_011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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