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9岁的肖婆婆坐在家门口晒太阳,突然大半瓶老白干从天而降,砸断了老人的左大腿。事后,物管、警方都没找出肇事者。近年来,像这种小区居民从抛掷物品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的孟令岐律师。
法邦网: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那么,高空抛物是否属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法邦网: 在高空抛物这类案件中,加害人的确定是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比较常见的处理原则是“集体归责”——即找不到责任人,就由全楼居民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不少人质疑,这让其他许多无过错的人无端承担了法律责任,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孟令岐律师:
美国: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对高空掷物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认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新加坡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在发达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例如:1960年,美国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共承担了50.6%,新西兰于1973年施行的事故补偿法则更具开创性,其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灾害等意外事故的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皆得请求补偿,并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创设了无过失补偿体制,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国外的这些很难适用中国可以适用。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孟令岐律师
孟令岐,广东信通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民族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电视台新闻栏目律师顾问团成员,某晚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孟律师在电视台、晚报等媒体上对社会上热点法律问题发表评论文及解答近百次。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480123566
电子邮箱:mlqlvshi9999@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孟令岐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