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宁夏石嘴山市近日出现一桩奇案,一名帮他人批发煤炭车皮计划的男子李某被生意伙伴举报,并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奇怪的是,案卷材料中竟然有一份被告人李某辩护律师所在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律师不仅认为李某有罪,而且还建议追究其女友的责任。对于该名辩护律师的行为,有律师同行称之为“乱伦”。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的孙艳利律师。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因其执业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当律师知悉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得知时,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刑辩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有哪些义务和职责?
孙艳利律师:
这要分清楚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这两条法律的规定,已经将律师举报的范围讲明。
此外,律师的义务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孙艳利律师:
应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或律师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责任对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法邦网: 据有关媒体报道,本案一审法官认为律师的做法并无不妥,他认为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发现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是对自己职业的不负责。对于法官的言论,您是怎么看的?法院如果收到了律师的这种情况说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孙艳利律师: 不相矛盾。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公民发现犯罪事实是应当举报,当律师作为公民而不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时,他发现犯罪事实应当举报,但是当他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他掌握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许是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那如果按一般人的理解他就要告诉司法机关,那被告人的利益将置于何地,除非被告人在此期间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时,律师才有义务去举报。总之,人处在不同的位置就会有不同的义务,公民的义务是普遍的义务而作为律师又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其并不相矛盾。同时,这也是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律师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方面又是公民。因此,在其从事职业过程中,应当有这样的权利,可以对其知悉的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举报的情形不予举报。这在西方也被称为“职业秘密特权”。在国外,这种特权的主体一般包括神职人员、医生、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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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利律师
孙艳利,男,1973年10月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廊坊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会员委员。现任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年毕业后分配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执业。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001839161
电子邮箱:sunyllawyer@hotmail.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孙艳利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