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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石嘴山市近日出现一桩奇案,一名帮他人批发煤炭车皮计划的男子李某被生意伙伴举报,并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奇怪的是,案卷材料中竟然有一份被告人李某辩护律师所在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律师不仅认为李某有罪,而且还建议追究其女友的责任。对于该名辩护律师的行为,有律师同行称之为“乱伦”。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的曹永红律师。
法邦网:
曹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因其执业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当律师知悉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得知时,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刑辩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有哪些义务和职责?
曹永红律师: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故律师没有义务举报。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本案中,律所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说明交给司法机关。律所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法邦网:
假设本案律师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举报,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况下,律所需要对律师的行为负责吗?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律所有没有法律责任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曹永红律师: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行为应当负责。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邦网:
据有关媒体报道,本案一审法官认为律师的做法并无不妥,他认为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发现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是对自己职业的不负责。对于法官的言论,您是怎么看的?法院如果收到了律师的这种情况说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曹永红律师:
本人不同意法官的说法。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员。律师的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为其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当通过侦查手段,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法院收到这种情况说明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由其立案侦查。
法邦网:
很多网友表示不解,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律师难道就应当视而不见,不管不顾?如此说来律师是否有包庇违法犯罪的嫌疑?
曹永红律师:
我国是大陆法的国家,既然法律对于此项有明确的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律师保密的行为不涉嫌包庇。
法邦网: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公民发现犯罪事实应当举报,但律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又应予以保密,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公民义务是否矛盾?对此,您的观点是什么?
曹永红律师:
我想这个说法有问题,公民发现犯罪事实应当举报,不是“应当”,如果是应当就是义务性规定,没有哪部法律由此义务性规定。而律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保密是法律的规定,故两者之间不矛盾。
曹永红律师: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上述的情况,应当严格遵照律师法实行,主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对于律师法38条所列的犯罪行为应当举报,除此之外就应当保密。
法邦网:
再次感谢曹永红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曹永红律师:
希望法邦网成为沟通当事人之间的桥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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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红律师
曹永红律师,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地产 追索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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