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上海发生了特大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2008年瘦肉精现身武汉,2009年广州小学生瘦肉精中毒。2011年,随着3•15活动的展开,“瘦肉精”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公众的疑问也一个接着一个:为何“瘦肉精”事件屡禁不止?投放瘦肉精的个人或企业属于投毒还是非法经营?这些个人或企业会受到哪些惩罚?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
金占良律师:
自2006年上海发生特大瘦肉精食物中毒以来,全国各地也相继发现瘦肉精食物中毒现象,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也相继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文件,对肉食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治,曾经收到了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效果。但是,瘦肉精又象“白骨精”一样死而复生,而且象有一种燎原之势。这是为什么呢?
我感到有两点是主要的,第一就是源头没有抓好,对瘦肉精等药品应当严令禁止,此项工作要和当地的相关领导的政绩挂钩,此项工作要务实而不是务虚。第二没有严查严打,形成常态,增加利益获得者的违法成本,彻底斩断他们的利益链条。有些文件只是做做文章,喊喊口号。因此,又滋生了利益共生者,使违法者和监管者成了利益的共同体。猫和老鼠和平相处共同致富。
概括说就是:措施不力;打击无力;责任不清;法律不明。
法邦网: 本次3•15曝光了一些采购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无需检测 “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那么这种买卖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应追究买卖双方的哪些责任?
法邦网: 有一个问题是不少网友都感到迷惑的,就是我们看以往的案例,对于投放瘦肉精的判决,有的被定为投毒罪,有的则是非法经营,请问金律师,对于投放“瘦肉精”涉及刑事犯罪的,罪名是如何确定的,为何差别这么大?
法邦网: “健美猪”是养猪户在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的产物。更为严重的是,“健美猪”还流入了像双汇这样以质量把关严格著称的知名肉制品企业。如果事件得到证实,双汇公司在这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做火腿肠,是否涉嫌犯罪?双汇公司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乳制品企业因为三氯氰胺事件导致整个行业的一蹶不振,那么对于未涉及“瘦肉精”的其他肉制品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此次风波,怎么做才能避免步乳制品行业后尘,站在律师的角度,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给这些企业?
法邦网: 食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命运,也关系到法律和道德。一点差错就会传的沸沸扬扬,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曝光不属实,那么对公司所造成的这些负面影响,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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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020023664
电子邮箱:jinzhanlia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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