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年前TCL集团并购法国汤姆逊公司的“跨国姻缘”,却在六年后成为一个难咽的“苦果”。3月14日,TCL集团发布公告称,法国南特商业法庭已对TTE欧洲公司重组诉讼案的第一令诉讼作出了初审判决,要求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4家全资子公司向TTE欧洲之法定清盘人赔偿2310万欧元。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
所谓跨国并购就是指发生在两个独立的国家经济实体之间的并购行为,也就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的渠道,以现金、贷款、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按跨国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跨国并购可以分为横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和混合跨国并购。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国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来看,跨国并购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跨国并购过程实际上是跨国公司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全球市场上资金和信息的流动, 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的过程,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对处于经济转制时期的中国,利用跨国并购实现产业升级,引进外资,对促进国内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投资政策也从闭关锁国到逐步开放、从新建投资为主到主动调整政策吸引并购投资、从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到注重利用外资实际效果的逐步完善过程。总体上讲,我国还是大力鼓励企业积极以跨国并购的方式来对外展开直接投资。
邵雷雷律师:
股权置换分为股权之间置换、股权加资产式置换和股权加现金置换。股权之间置换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股权加资产式置换是指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
股权加现金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邵雷雷律师:
我国企业往往将境外并购作为实现其全球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手段。全球化的实质是要构建全球化的运营体系,打造世界级的领先企业,并需要打造国际化的管理基础,全球化的商业模式,国际化的人才储备和殷实的资本储备,以规避并购风险。在境外并购活动中,一般应从以下六个环节进行风险防范。一是制定明确的并购计划,包括战略评估和业务整合策略、交易结构、支付手段、支付节奏和风险防范对策,以及并购后的经营模式、整合策略等。
二是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和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均可能制约并购行为,尤其是当地劳工法的限制。我国企业在境外并购中由于对当地的法律文化环境,特别是对劳动法、工会法不熟悉而付出巨大代价的案例时而发生。熟悉国际规则,掌握国际惯例,特别应该了解和研究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是中国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三是重视并购和管理团队的衔接和过渡,在实际操作上,由于国内企业缺乏境外并购经验,通常会将交易的前期沟通交由专业咨询机构办理,交易完成后再完全交由国内企业进行管理,甚至将谈判委托给中介机构,并购后双方在文化、思维方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将产生摩擦,并会酝酿巨大的风险,将来的整合失败恐在所难免。因此,要重视并购团队和并购后实施整合及运作管理团队的衔接和过渡。否则,并购团队为了使交易能够顺利达成,就会把一些复杂性或不确定性的问题搁置起来,留作实施阶段的管理团队予以解决,从而增加了整合难度。
四是注重并购后的企业管理整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应符合其自身发展阶段和运作特点。企业并购一般会将取长补短、以优补劣、共同发展作为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企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成熟的组织模式能否移植到其他企业以及移植的效果如何,一直是并购企业整合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方法得当,则应尽可能保持其管理制度和方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免损伤目标企业员工的感情和工作积极性。但从长远看,并购后的同一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必然造成混乱,因此应充分吸取双方优秀的管理经验,进行管理制度整合。
五是加强企业文化的整合,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形象往往与低价格的产品和低效率的企业联系在一起,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员工、媒体、投资者甚至是工会仍然对中国企业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和偏见,由此带来双方在业务及组织上的整合受到阻碍,整合难度大为增加。中国企业要想把文化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就应学会如何构建双方员工共同接受的企业文化,而不是非此即彼地选择一种文化。不应把焦点放在两种文化的差异上,而应该权衡长期保持这些差异的利弊得失。应在文化整合和企业自主权的维护方面找到平衡,而不应对文化整合操之过急,以免导致资产价值的流失。
六是重视人力资源的整合,大多数中国企业都缺乏境外市场的运作经验,如果能借力于被并购企业原有核心人才,显然是完成并购整合的捷径。虽然相对于国内而言,境外市场有大批职业经理人可用,而且代理成本也远比国内市场低,但是如果没有把握能留住被并购企业的核心人才,那么中国企业就应该仔细审视并购计划,因为新引入的职业经理人通常需要一个过渡期,这无疑会给整合带来更多变数,因此放弃并购显然是次优选择。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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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国法学会证券与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010—51662307
电子邮箱:shaoleilei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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